非全日制用工小时工,这种用工方式在我们身边已经屡见不鲜。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小时工的劳动者对如何保护自身权益还知之甚少…… 小时工没有试用期 【事例】 今年48岁的张女士是呼和浩特市武川县农民,为了能够一边照顾上高中的儿子,一边挣钱补贴家用,2009年张女士来到呼和浩特市干起了钟点工的工作。2010年5月,一对年轻夫妇雇用张女士做钟点工,每天做一顿中午饭,外加收拾屋子。双方口头约定,张女士每天工作2小时,每小时工资15元,每周工作5天。前1个月为试用期,试用期工资每小时10元。张女士觉得试用期内的工资太少了,便没有接这个活儿。随后的几个月,也有用人单位找到张女士做小时工,但都要求最少半个月的试用期。张女士向本报记者咨询:“小时工有试用期吗?” 【司法解释】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内蒙古分所律师马小峰: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68、70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即便用人单位与张女士口头协议或者书面签订了试用期,该试用期也是无效的。 小时工被辞退不可以要求经济补偿 【事例】 今年1月初,谢女士为呼和浩特市一家私人羊绒厂做小时工,负责每天早晨打扫公司的卫生,每天工作3小时,工资以周计发,每周200元。然而,过完年后没上几天班,公司经理就告诉谢女士,因经费紧张,公司决定解聘包括谢女士在内的几名小时工。谢女士向公司要求经济补偿,却遭到了拒绝。 【司法解释】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内蒙古分所律师马小峰: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非全日制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般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期限在一个月以内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订立口头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提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不论是书面合同还是口头订立的合同,都算是建立了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关系。我国《劳动合同法》第71条明确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所以谢女士是不可以要求经济补偿的。 小时工也要有工伤保险 【事例】 程艳艳是呼和浩特市一家酒店雇用的小时工,负责为酒店整理花草。2010年年底,由于地面湿滑,程艳艳在工作中不小心滑倒,造成左侧脚踝骨折。出事后酒店只给程艳艳1000元慰问金,医药费、住院费由程艳艳一个人负担。该酒店以程艳艳不是单位正式员工,没有义务给其上工伤保险为由,拒绝支付程艳艳的医药费。 【司法解释】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内蒙古分所律师马小峰: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等法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从事非全日制工作或下岗、内退职工再就业的人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就业的,其就业的每一个用人单位都应当分别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应当由其受伤时的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按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或者参加后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职工应享受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应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中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本文来源:北方新报 ) 本帖最后由 Mark.Yao 于 2011-3-13 15:30 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