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看几个公司的绩效考核设计方案时,我发现一个问题,那就是绩效考核方案的负激励方案问题。 这几个公司的情况罗列如下(仅仅列出其中的个别岗位): 1、地产公司:某岗位基本工资8000元(很有竞争力的啊),但是平时仅仅发50%,余下50%是考核的工资。某些内容完不成目标,要逐项扣减8000元工资的一点,就这样一点一点地扣,最后可能改岗位仅仅可以拿到4000元(在本地已经完全没有竞争力了)。 2、某灯具销售公司:首先确定某岗位绩效工资为5000元,并确定要完成200万元的销售数量,少完成多少工资扣发绩效多少多少元。最后实际拿到的绩效也许是2000元,也许已经被扣完。 3、某工业品生产确定某岗位岗位工资3000元(其实这里也是绩效工资)。其中规定线路组每人每月必须完成77台次产品,少完成按比例扣减所谓的岗位工资。 4、某汽车销售公司:确定销售顾问绩效工资4000元,并规定了每月任务数量。全部完成拿全部绩效,少完成1台扣减绩效多少元,少完成2台扣发绩效多少多少元。。。以此类推。 以上四个公司的考核方案都是确定了最终绩效与任务数,根据完成情况扣减绩效。当然超额完成业务也有小比例的正激励奖励了。 我认为上述方法不可取,因为这是绩效考核的负激励。激励员工一般应该是正激励为主,而负激励为辅。你将某岗位的绩效确定出来,看似很吸引人,此时员工认为这才是自己应该得到的,但是由于没有完成任务而被“惩罚”掉了,很影响心情。 从员工心理角度而言,我们为什么不将扣员工的绩效变为给员工进行奖励这种正激励绩效的发放方法呢? 比如,我们在确定以上案例4中销售顾问的绩效时这样设计:基本工资1000元,销售第一1--4台次,每台奖励100元;销售第6---10台每台奖励150元;超过10台次,每台奖励300元呢? 我认为2种方案也许部分员工的收入结果一样,但是两种方法对员工的激励程度以及员工的心理感受是完全不一样的。导致最终的结果——企业的整体绩效绝对是不一样的。 因为没有看到过类似的资料,所以我将这个问题发过来,请大家讨论一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