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录: 1、什么叫事实劳动关系,它有什么意义? 2、事实劳动关系主要有哪几种类型? 3、事实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4、司法实践中,劳动者如何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5、事实劳动关系会对企业带来何种隐患? 6、几种不同类型的事实劳动关系 7、这几种情况不属于事实劳动关系 二、什么叫事实劳动关系,它有什么意义? 事实劳动关系并不是一个复杂的概念,简单来说即指:没有书面且合法的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雇佣关系的劳动关系。它的意义在于,由于法律赋予了事实劳动关系的合法性,因此确认了劳动关系的存在与否和签订劳动合同没有必然关系,所以扩大了劳动保护的范围,维护了劳动者的权益。 三、事实劳动关系主要有哪几种类型? 1、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这里包含2种情况,第一种是从建立雇佣关系起就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二种是指原合同到期后没有续签或终止,而仍然存在劳动关系; 2、有书面合同(不一定是劳动合同),但全部或部分无效,并且无效部分已经实际履行; 3、与两家或以上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 四、事实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根据劳社部发12号文《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表示: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因此,认定是否具有事实劳动关系,主要看着几点点: 1、主体是否合法:只有具备用人资格的单位和具备劳动能力的劳动者才可以形成劳动关系; 2、劳动行为是否已经发生:劳动行为的发生是判断是否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重要依据; 3、是否存在从属关系:劳动者是否受用人单位指挥、调配、管理、监督,所完成业务是否属于用人单位的业务组成部分。用人单位是否安排有偿工作给劳动者,并支付相应薪水; 4、是否欠缺法定要约形式:即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 五、司法实践中,劳动者如何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1、工资条、银行转帐记录 2、考勤记录、员工卡、工作证、 3、社保缴费记录 4、劳动合同、其他形式的协议 5、内部邮件、内部员工证词 六、事实劳动关系会对企业带来何种隐患? 1、双倍工资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相关赔偿和补偿 七、几种不同类型的事实劳动关系 1、合同终止未及时终止或续签: 李强是A公司的老员工,在2010年10月30日合同到期后,公司并未通知是否续签或终止,而李强也依然在原岗位工作。2011年3月1日,公司解除了与李强的劳动关系。那么从2010.10.30至2011.3.1,李强与A公司之间则属于事实劳动关系。 2、合同无效并实际履行: 吴云由于身份证丢失,以朋友张翠华的身份证与C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并工作了一年。那么此时吴云与C公司即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3、双重劳动关系: 马勇在A公司全职担任法务经理,。但同时在B公司任职法务顾问,并领取薪水,未签订合同。那么此时,马勇与B公司则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也有很大一部分意见认为应属于劳务关系) 八、这几种情况不属于事实劳动关系 1、主体不符合法定资格: 沈兰在2010年与一家单位在广州的办事处签订了劳动合同,并工作1年。后因社保纠纷而闹上法庭。法院认为,由于办事处不属于法定意义上的用人单位,因此沈兰与该办事处的劳动合同无效,并且也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因此给沈兰造成的损失,该办事处应予以赔偿。 2、劳动行为没有发生: 老王是一家D单位的老员工,由于企业改制而闲置在家,但仍然领用公司的薪水和社保。这种情况下,老王由于没有提供实际劳动,因此不属于事实劳动关系。 3、不存在从属关系: 小唐是一家公司的技术支持专员,被外派到E公司从事机房管理和维护。但小唐并不需要按照E公司的时间规定上下班,也不需要遵守该公司的规章制度,更不需要接受任何管理。那么小唐与E公司之间,虽然存在劳动行为,并且该劳动是该公司业务组成的一部分,但仍然不属于事实劳动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