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硕塑料办公室暗藏摄像头 宏碁中国整合业务裁减员工 ——2011年3月劳动争议典型案例解读 特约撰稿
英硕塑料办公室天花板暗藏窃听器摄像头
【案例回放】 【关注指数】 【争议焦点】 【法律解读】 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办公室不属于私人场所。如果这些偷录设备确系公司管理部门安装,这一行为本身并不必然构成对员工隐私权的侵犯,但是一个重要的前提条件,是向员工明确、明示告知,保证员工知情权。其次,并非所有的公共场所都可以安装公共安全图像、视听系统,监控的内容仅限于与企业的经营活动有关,如单位的更衣室、卫生间、浴室等处不得设置。第三,因监控获得的视频资料作为公司内部管理资料,单位负有严格保密义务,不得随意公开或泄露给他人。 《侵权责任法》已经将侵害名誉权、隐私权等人身权益行为,明确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就是说像轻微的精神损害,原则上不能够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否则诉讼成本很高。但是对于什么叫做严重的精神损害赔偿,有待于司法解释可以作进一步的具体规定,也可以根据个别的案例来加以认定。另外,赔偿标准怎么计算?各法院目前还是按自己的理解来判断。 不久前,北京金菩嘉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员工马女士在公司电脑中存有其照片等涉及个人隐私的数据,却被公司全部拷贝带走。马女士认为此举侵权,遂与公司对簿公堂索赔100万元,后在法院的调解下,获补偿两万元。 如果你的隐私在工作场所受到了不法侵害,在与单位沟通无效的情况下,不妨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尊严。 还需指出,非法获取的视听资料不得作为证据使用。《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有下列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曾于1995年出台《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要求将录音资料的证据合法性标准限定在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的范围内。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宏碁中国裁员多为原方正员工
【案例回放】 宏碁中国公关负责人表示,“准确地说这次并不是裁员,而是双方协议解除劳动合同。是在宏碁对内部的一些运营部门进行调整”,“因为两个公司合并,会产生一些重复的部门。宏碁集团中国区目前正在对内部的一些运营部门进行调整。”宏碁表示,公司已经制定了全面的补偿计划,会提供超过法律所规定的补偿条件,并在员工再次就业方面提供尽可能的支持和帮助。据悉,双方合并时,方正科技就为这698名员工提供了“劳动补偿”,业内人士估计,此次宏碁支付的补偿费用应该不会太多。 【关注指数】 【争议焦点】 【法律解读】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宏碁集团中国区对内部的一些运营部门进行调整,未必就是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即使有的部门被撤销,也要看被撤消部门的原有职能是否存在。如果原有职能已经不存在,由于用人单位当初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是基于劳动者从事具体工作的职能,现在这块职能被取消了,确实使合同订立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如果原有职能还在,用人单位仅仅是换个方式来完成此项职能,此类情况不能认定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另外,对企业而言,客观情况变化解除一般只能适用于个别解除劳动合同,如一次性解除人数超过二十人或者虽不足二十人但超过劳动者总数的百分之十的,均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裁员程序执行,而不能使用客观情况变化解除。宏碁中国区这次裁减涉及大约100名员工,所以应适用裁员程序。 裁员首先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实体性条件。《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只有在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才可以裁减人员。前者需企业濒临破产,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间,后者需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宏碁中国显然不符合以上条件。《劳动合同法》增加了两种用人单位可以裁减人员的情形:(1)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2)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需指出,企业经营方式调整等,并不必然导致用人单位进行裁员,只有在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要裁减人员,才可进行裁员。 总之,企业要对被裁员工进行经济补偿,但这并不意味着企业只要按照法律规定支付了经济补偿,就可实行裁员。只有同时具备了实体性条件之一和全部的程序性条件,才是合法有效的经济性裁员。 程序性条件包括:一是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二是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三是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对于用人单位未经法定程序即实行经济性裁员,有关部门将从严掌握执行口径。上海在审裁实践中明确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企业进行经济性裁员必须满足一定的前提条件,用人单位在未满足该条件的情况下进行裁员,被裁的劳动者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的,可以支持。” 企业弄丢职工档案被判补办并赔偿损失5万元
【案例回放】 【关注指数】 【争议焦点】 【法律解析】 工程师上班时突发心脏病 【案例回放】 针对刘海之死,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福永管理站认定为非工伤。邓女士随后在福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败诉。邓女士在二审法庭上说,刘海生前一段时间长期加班,而且,他在抢救35小时后就出现了呼吸停止症状,从人性化执法上看,应按工伤获得赔偿。近日该案二审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当天,法院以尚需全面审查材料为由,休庭择日再开庭。 【关注指数】 【争议焦点】 【法律解读】 我国法律没有“过劳死”的明确规定。原劳动部制定的现已废止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明确将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作为工伤的情形之一,在这里,强调的是“由于工作紧张”。上海市曾经规定:“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因下列原因造成工作紧张突发疾病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1)企业安排职工从事禁忌从事的劳动;(2)企业安排职工加班加点时;(3)企业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安排职工完成超额劳动的;(4)其他因企业原因造成职工工作紧张的。”据此,长期超时加班的刘海在工作岗位上加班突发疾病死亡,有望被认定为工伤。 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据此,刘海可能“套不上工伤认定的条款”,因为呼吸停止并非认定死亡标准,在呼吸停止的35小时后,医院仍在积极抢救中直至其心脏停止跳动。所以有人认为,“刘海不符合48小时抢救无效的条文。” 但是从实践角度来看,过劳死是一个工作过度、疲劳累积的过程,发生的时间和地点往往都不在规定之列。另外,我国没有脑死亡的具体标准,虽然脑干是循环心跳呼吸的基本中枢,脑干死亡以心跳呼吸停止为标准,但是现代医学表明,呼吸心跳可以用人工维持,心肌因有自发的收缩能力,在脑干死亡后的一段时间里还可能有微弱的心跳,因此很多国家都把自主呼吸停止作为临床脑死亡的首要指标,不把心跳停止作为临床脑死亡的诊断标准。所以从合理性上讲,希望此案能够获得人性化的结果。
员工享受优惠购房价
【案例回放】 2009年6月,胡小姐看中了一处由公司关联企业开发的楼盘,随即与该楼盘签订商品房出售合同,总房价284万元,比市场价格优惠近15万元。2010年3月,胡小姐向公司书面提出辞职申请,并经公司批准后离职。离职后,公司向胡小姐发出了书面通知,要求其返还5%优惠房价款。在遭到胡小姐的拒绝后,公司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委作出了不予受理通知。于是公司向法院起诉,追讨近15万元的房价款。近日,黄浦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驳回了这家房地产管理公司的诉讼请求。 【关注指数】 【争议焦点】 【法律解读】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才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而胡小姐显然不在法律规定可以约定服务期的范围内。不过,上海审裁机关明确,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报酬,劳动者付出相应的劳动,是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基本合同义务。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价值较高的财务,如汽车、房屋或住房补贴等特殊待遇的,属于预付性质。劳动者未按照约定期限付出劳动的,属于不完全履行合同。根据合同履行的对等原则,对劳动者未履行的部分,用人单位可以拒绝给付;已经给付的,也可以要求相应返还。因此,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未完全履行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劳动者按照相应比例返还的,可以支持。 但是即使以这个执行口径看,支持用人单位主张的前提是“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价值较高的财务”,而胡小姐购房时并非与所在的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合同,而是与另一家独立的房地产企业签订商品房出售合同。胡小姐所在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并未就胡小姐买房产生过经济损失,因此法院对房地产开发公司索要购房折扣款的诉请未予支持。
围棋教练暴毙
【案例回放】 在2007年6月至2010年4月间,该围棋俱乐部每月向黄某发放工资,还发放高温费、国庆奖、五一奖、年奖等各类名目的奖金。在2009年1月26日,该围棋俱乐部还通过公司网站公布,提拔黄某为一级副总教练。2010年5月23日下午,黄某在该围棋俱乐部处授课时突脑疝入院治疗,二天后死亡。 同年6月,因该围棋俱乐部拒绝确认与黄某存在劳动关系,为此,黄某父母与该围棋俱乐部为黄某究竟属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对簿公堂。近日,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决该围棋俱乐部与黄某间存在劳动关系。 【关注指数】 【争议焦点】 【法律解析】 首先,围棋俱乐部与黄某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黄某在工作时佩戴有围棋俱乐部名称的吊牌,在围棋俱乐部的网站上亦有黄某为俱乐部的注册教练,以该俱乐部的名义从事围棋教学,付出的劳动属于围棋俱乐部的组成部分。其次,从黄某的工资单反映,黄某每月收入除了课次所获得的收入外,还包括高温、节日费等。黄某劳动所取得的收入与基本劳动关系取得报酬特征相符。第三、该围棋俱乐部通过教练吊牌、发布教练行为规则、评定教练登记及发放年奖等方法对黄某进行考核管理,形成了企业与员工的隶属关系。黄某自进该俱乐部直到突发疾病,一直担任教练,并以此领取薪酬,双方的工作关系形成了常态,所以俱乐部与黄某存在劳动关系。
本帖最后由 TOHEY 于 2011-4-1 19:45 编辑 3月劳动争议解析.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