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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关系及有经济补偿金的类型
2011-4-6 17:37
|
发布者:
果核
|
查看: 336
|
评论:
25
摘要
: 各位参考,有不准确的给个意见。
各位参考,有不准确的给个意见。
经济补偿金.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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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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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树林子
2011-4-2 17:28
好东西自己先顶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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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尘HR笑
2011-4-2 17:46
呵呵,路过,很想学习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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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k.Yao
2011-4-2 2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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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小树林子
的帖子
感谢小树林子的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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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mamjm
2011-4-3 09:58
好东西,希望是专业性较强的。
引用
雪中鹰
2011-4-6 18:42
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单位,且单位有违法行为,如不及时支付工资、不交保险、未按约提供劳动保护条件-支付经济补偿金,这个。。。
用人单位有违法行为,劳动者不需要提前三十天。
引用
小树林子
2011-4-7 09:20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包含不及时支付工资、不交保险、未按约提供劳动保护条件)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这样,我个人理解是需要提前三十天的。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这样,是不是可以理解成第三十八条其他项就是不能立即解除的呢?
引用
香芋
2011-4-7 10:04
好资料,顶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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尉迟啊茉
2011-4-7 10:21
学习~~~
引用
雅琦
2011-4-7 10:41
多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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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中鹰
2011-4-7 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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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小树林子
的帖子
1、用人单位有以下情形的,包含不及时支付工资、不交保险、未按约提供劳动保护条件),
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这种情况,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2、劳动者提前三十天通知,任可以解除合同;
但是用人单位无过错,劳动者解除合同,无经济补偿金。这种情况和上面的情况是互相没有关系的。
3、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等,劳动者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这种情况下,出于保护劳动者安全等考虑,劳动者不用在工作交接等完成以后再离开工作岗位,而用人单位则需要支付补偿金。
本帖最后由 雪中鹰 于 2011-4-7 14:31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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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树林子
2011-4-8 1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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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楼
雪中鹰
的帖子
我还是持保留意见,纵使企业有过错,也不见得劳动者就说走就走不交接工作。而且为什么单独强调强令冒险立即解除,说明法律起草人是有意要区别对待。
引用
wldzbwww
2011-4-9 10:20
好东西,希望是专业性较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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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中鹰
2011-4-9 1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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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楼
小树林子
的帖子
呵呵,建议在员工关系与劳法板块发帖,大家一起讨论,一起进步。
引用
雪中鹰
2011-4-9 1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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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楼
小树林子
的帖子
呵呵,建议在劳法版块发帖讨论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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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志
2011-4-11 09:07
归纳起来 不错
引用
Audy.zhang
2011-4-12 07:53
谢谢分享,
引用
王魁兰
2011-4-13 13:54
好东东,加一条:
公司按章程解散的,按终止劳动合同方式计算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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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水无盐
2011-4-13 15:02
引用
attitude_a
2011-8-2 1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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