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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1-4-18 11:15| 发布者: 果核| 查看: 434| 评论: 8

摘要: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 ...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请问:
1、此处的损失具体包括什么,是社会保险费,还是社会保险待遇(比如应领取养老金但将不能领取,要求按养老金发放标准赔偿),为什么?
2、劳动者在职、解除劳动关系、退休均可主张赔偿吗,为什么?
3、要求赔偿本条之损失,有无时效之限制?时效的起点是什么?劳动者直到退休时不能领取养老保险,是否为损害发生之时或损害确定之时,此时起算时效?反之,既然退休之时损害得以确定,则退休之前提起损家赔偿的要件是否不具备?然而,该条是在劳解一第一条的基础上取消“退休之后”的限制的,又如何理解?
3、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关系后另行参加社会保险(可能是以职工身份,亦可能以个体身份),因社保政策的原因,以前的年限不能补缴。现劳动者要求赔偿原用人单位因未缴年限导致的少领取养老金的差额部分,应否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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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评论

引用 常诚 2011-4-17 19:24
希望能得到劳资专家们的解释,谢谢!
引用 晨光水晶 2011-4-17 22:24
我觉得这个要立法者来解释
引用 sabrina1109 2011-4-17 23:37
楼主好,我来试着回答一下吧!给你做个参考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请问:
1、此处的损失具体包括什么,是社会保险费,还是社会保险待遇(比如应领取养老金但将不能领取,要求按养老金发放标准赔偿),为什么

回答问题1:这里直接赔偿金应该指的是保险费,但是还要看这个员工在公司工作了多久,如果不是因为公司的主要原因而无法享受医保、养老金待遇的就不该由公司赔偿关于保险待遇的赔偿金(除非该员工在这个单位工作15年以上),因为劳动法中有规定,单位未给员工办理社保的 员工可以提出要求,单位不给缴纳社保的员工可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相应的赔偿金(离职赔偿金)及补缴社保的请求。

2、劳动者在职、解除劳动关系、退休均可主张赔偿吗,为什么?

回答问题2:因社保与工资是劳动者的基本保护,所以在仲裁案件中社保与工资都是不受仲裁时效性约束的,也就是说在职、离职后都可以要求补缴或赔偿。但是退休就不太清楚了,应该不能补缴只能协商赔偿事宜了。

3、要求赔偿本条之损失,有无时效之限制?时效的起点是什么?劳动者直到退休时不能领取养老保险,是否为损害发生之时或损害确定之时,此时起算时效?反之,既然退休之时损害得以确定,则退休之前提起损家赔偿的要件是否不具备?然而,该条是在劳解一第一条的基础上取消“退休之后”的限制的,又如何理解?

回答问题3:针对时效性从建立劳动关系时算起,也就是在职期间都要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及相应福利待遇,终止日期为退休之日,理由:劳动者到了退休年龄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自动终止。关于你说的取消“退休之后”的限制 实在不知道该怎么回答 望楼主谅解

4、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关系后另行参加社会保险(可能是以职工身份,亦可能以个体身份),因社保政策的原因,以前的年限不能补缴。现劳动者要求赔偿原用人单位因未缴年限导致的少领取养老金的差额部分,应否支持?

回答问题4:据我了解现在国家针对社保政策在退休前是可以补缴的,就算是以个人身份自己交保险也允许往前补缴,但是针对的是缴纳保险不够最低缴费年限的人员,如果这个员工超过缴费最低年限。那么就不存在不能享受基本保险福利待遇之说。单位只赔偿保险费的金额,至于他的养老金差额部分嘛!只能算是视为自动放弃了....

引用 尤兰达 2011-4-18 09:34
就北京地区而言,目前对外地人已经不能补缴了。对于北京本市的也只可以补缴本年内的。这个会受地域政策影响。
引用 安安的爸爸 2011-4-18 14:31
1、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险有下列5类:养老、工伤、医疗、生育、失业。
2、上述5种险种中,养老是可以补缴的,补缴年限在不同地区有不同的处理精神。工伤、医疗、失业、生育是不能补缴的。比如:单位未为员工A缴纳2011年1-3月的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生育保险,4月员工投诉的话,社保部门是无法为员工补缴工伤、医疗、生育、实业保险的,可以要求单位补缴养老保险。
3、单位未为A缴纳工伤、医疗、失业、生育保险,A如果在此期间发生工伤或疾病或非本人自愿失业、计划范围内的生育等情况,导致A无法享受相关社保待遇,此时,经社保机构核定的费用,可以作为其损失要求单位承担。
4、上述这些损失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受理,当然由其时效的限制。
5、我个人觉得,该条的规定可能更多的是针对其他四种险种。至于养老保险不能补缴所造成的损失的情形,能否适用这一条以及非要套这一条的,那是非常的复杂,容后再细说。
6、对于社会保险,极其不熟悉,倒塌,偶到现在为止,还未浏览过《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所以,上述观点属于个人见解,可能不正确,但完全代表自己的认识。抛砖印玉 本帖最后由 安安的爸爸 于 2011-4-18 14:33 编辑

引用 zhang.jun 2011-4-19 12:14
谢谢分享
引用 lixiaoxv 2011-4-19 13:02
回复 5楼 尤兰达 的帖子

北京的跨年也能补吧,只不过手序麻烦,需要财务作帐的凭证。
   
引用 shadow8512 2012-1-6 21:33
感谢分享,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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