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安爹去拜访了一个客户,该客户是开夜总会的,期间,谈到,因为他们的工作环境,他们需要向入职的新员工(如:服务员等)收取500元物品保证金,如果员工在工作中出现什么纰漏给夜总会造成经济损失的,将从该500元物品保证金中扣回。导致了有些员工被扣款离职之后,就向劳动部门投诉,他们也在劳动部门介入之后就把该员工的保证金全额退还。 作为该客户的法律顾问,安爹还是告诉他们,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不论你们用什么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都是违法的。为此,客户就抱怨:不收真的不行,比如,曾经招过一个服务员,在公司安排的宿舍里偷了其他同事的手机,完了就消失了,因此,如果有保证金的,还能弥补一点损失。 听到客户的抱怨,安爹就给客户出了一个主意,自觉得,这样操作,似乎规避了劳动合同法。 这就是偶们要探讨的话题:怎么样绕开法律规定的限制去收取押金呢?
这个话题,在2010年3月的线下交流时,曾经探讨过。 当时的部分交流记录如下: 安爹: 法律依据: 劳动部办公厅、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对“关于用人单位要求在职职工缴纳抵押性钱款或股金的做法应否制止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50号)规定:至于一些用人单位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后,根据本单位经营管理实际需要,按照职工本人自愿原则向职工收取“风险抵押金”及要求职工全员入股等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行为,不属上述规定调整范围。但是,用人单位不能以解除劳动关系等为由强制职工缴纳风险抵押金及要求职工入股(实行内部经营承包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实行公司制企业的董事会成员除外)
安爹: 根据上述两个规定,可以采用在一定条件下收取“风险抵押金”或提供“合理担保”
实践操作中最好签定协议,只要协议的签字日期能体现是入职后,而且内容中体现了收取的是风险抵押金,员工也自愿缴纳就好。
安爹: 如果真想收取财物的,还有什么样的处理思路呢? 这个思路不是法律的规定,只是我们跳出法律规定的框框来思考这个问题。 法律规定的是用人单位不能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收取财物,那么,只要不是用人单位收取的是不是就规避了呢?比如:现在很多老板都会有很多关联公司,A公司入职的,你要收取服装费,直接由A公司收取肯定是违法的,因为实践中会认定单位提供的服装是一项福利,而且不能以任何形式收取财物。因此,A公司要求劳动者去B公司(老板自己的关联公司)交钱取服装。又比如:没有关联公司的,随便指定个人开个收据去收取了,到发生争议的时候,公司只要推托不是我公司收取的就好。当然,这里面最怕就是报警了来处理,那到时还是老实返还就好,劳动部门来处理的,全部这么推托就好。 但是,今天还是提出这一话题跟大家一起探讨,是因为,偶这次给客户出的思路,又跟之前的思路不一致了。 偶想,斑竹一定会为精彩发言的筒子加分的。 偶期待你们的发言,偶也将在一定的时候公布偶的新思路。 ------------------------------------------------- 邂逅,是不期而遇,或许之后,便是一种伤感、落寞、留恋、想念的感觉。 总之,邂逅是一种美丽。 2011年4月20日云菲菲的新歌《邂逅》 http://mp3.xingmai.cn/201104231253/3c2472993a3489ffbee648999909ccde/115528.mp3 你我相遇纯属一次偶然, 谎言为美丽的故事开启了心门, 激情的天堂里我已来不及等, 越过道德底线却还不知道, 彼此真实的身份,
那个寂寞的站台看到你, 我真的乱了方寸, 难以抗拒心灵的欲望, 仿佛前世注定这场缘分, 那个飘雪的冬季有了你, 我不再感到寒冷, 无须日久天长的厮守,
你我分手留下一份真诚, 不经意的眼神…… 本帖最后由 安安的爸爸 于 2011-4-23 20:32 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