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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样绕开法律规定的限制去收取押金呢?

2011-4-23 20:33| 发布者: 陌上雪| 查看: 1476| 评论: 135

摘要: 今天,安爹去拜访了一个客户,该客户是开夜总会的,期间,谈到,因为他们的工作环境,他们需要向入职的新员工(如:服务员等)收取500元物品保证金,如果员工在工作中出现什么纰漏给夜总会造成经济损失的,将从该500 ...

今天,安爹去拜访了一个客户,该客户是开夜总会的,期间,谈到,因为他们的工作环境,他们需要向入职的新员工(如:服务员等)收取500元物品保证金,如果员工在工作中出现什么纰漏给夜总会造成经济损失的,将从该500元物品保证金中扣回。导致了有些员工被扣款离职之后,就向劳动部门投诉,他们也在劳动部门介入之后就把该员工的保证金全额退还。

作为该客户的法律顾问,安爹还是告诉他们,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不论你们用什么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都是违法的。为此,客户就抱怨:不收真的不行,比如,曾经招过一个服务员,在公司安排的宿舍里偷了其他同事的手机,完了就消失了,因此,如果有保证金的,还能弥补一点损失。

听到客户的抱怨,安爹就给客户出了一个主意,自觉得,这样操作,似乎规避了劳动合同法。

这就是偶们要探讨的话题:怎么样绕开法律规定的限制去收取押金呢?

这个话题,在20103月的线下交流时,曾经探讨过。

当时的部分交流记录如下:

安爹:

法律依据:

劳动部办公厅、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对关于用人单位要求在职职工缴纳抵押性钱款或股金的做法应否制止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50号)规定:至于一些用人单位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后,根据本单位经营管理实际需要,按照职工本人自愿原则向职工收取风险抵押金及要求职工全员入股等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行为,不属上述规定调整范围。但是,用人单位不能以解除劳动关系等为由强制职工缴纳风险抵押金及要求职工入股(实行内部经营承包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实行公司制企业的董事会成员除外)


《上海高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十二、劳动者占有用人单位价值较高的财产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设置担保的效力: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劳动者占有单位价值较高的财物,单位为防止财物灭失或被轻易毁坏,与劳动者约定设置了相应的合理担保的,法律没有禁止,可以认定有效。但该约定为流押、流质担保,或者名义上为财务担保实际上却是要求劳动者购买该财务的,该约定无效。

安爹:

根据上述两个规定,可以采用在一定条件下收取风险抵押金或提供合理担保


把握以下三个原则: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收取风险抵押金;根据用人单位经营管理的实际需要收取风险抵押金(也就是占有公司价值较高财物的人员或控制公司车辆的司机等)、按照劳动者本人自愿的原则收取抵押金,劳动者不愿意的,不得以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胁迫。以上三原则要同时具备。

实践操作中最好签定协议,只要协议的签字日期能体现是入职后,而且内容中体现了收取的是风险抵押金,员工也自愿缴纳就好。


当然,这样操作是有争议的。

安爹:

如果真想收取财物的,还有什么样的处理思路呢?

这个思路不是法律的规定,只是我们跳出法律规定的框框来思考这个问题。

法律规定的是用人单位不能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收取财物,那么,只要不是用人单位收取的是不是就规避了呢?比如:现在很多老板都会有很多关联公司,A公司入职的,你要收取服装费,直接由A公司收取肯定是违法的,因为实践中会认定单位提供的服装是一项福利,而且不能以任何形式收取财物。因此,A公司要求劳动者去B公司(老板自己的关联公司)交钱取服装。又比如:没有关联公司的,随便指定个人开个收据去收取了,到发生争议的时候,公司只要推托不是我公司收取的就好。当然,这里面最怕就是报警了来处理,那到时还是老实返还就好,劳动部门来处理的,全部这么推托就好。


但是,今天还是提出这一话题跟大家一起探讨,是因为,偶这次给客户出的思路,又跟之前的思路不一致了。

偶想,斑竹一定会为精彩发言的筒子加分的。

偶期待你们的发言,偶也将在一定的时候公布偶的新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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邂逅,是不期而遇,或许之后,便是一种伤感、落寞、留恋、想念的感觉。

总之,邂逅是一种美丽。

2011年4月20日云菲菲的新歌《邂逅》

http://mp3.xingmai.cn/201104231253/3c2472993a3489ffbee648999909ccde/115528.mp3

你我相遇纯属一次偶然,

谎言为美丽的故事开启了心门,

激情的天堂里我已来不及等,

越过道德底线却还不知道,

彼此真实的身份,

那个寂寞的站台看到你,

我真的乱了方寸,

难以抗拒心灵的欲望,

仿佛前世注定这场缘分,

那个飘雪的冬季有了你,

我不再感到寒冷,

无须日久天长的厮守,
只在乎你现在对我的这点温存。,

你我分手留下一份真诚,
信笺把所有的秘密都已备了份,
短暂的一次邂逅丰富了这一生,
留下永恒瞬间就是那一个,

不经意的眼神……


本帖最后由 安安的爸爸 于 2011-4-23 20:32 编辑


鲜花

握手

雷人

路过

鸡蛋
发表评论

最新评论

引用 陌上雪 2011-4-23 20:34
又有什么鬼点子?上次那个都想不出来,别说这次更高级的了。占个沙发要紧
引用 xuefairy 2011-4-23 20:38
我们是在入职通知书上写的预缴伙食费,这个通知书要求本人签字确认
引用 HR剑客 2011-4-23 20:49
不错的方法,值得推行。
引用 欧阳倩 2011-4-23 20:56
先支持一下,不过这么专业的问题想不出来哟,期待答案。
引用 Goyo87 2011-4-23 20:58
我的想法:
1、可设一个代收生活保障金项目,可在工资表中体现,要有员工签名。
2、在员工入职前需对其说明,因为所接触的物品价值较高,材料珍贵,所以这样做,并签订相关协议,要说明在员工离职后,会将这段期间所代收的生活保障金如数结清。
3、员工所造成物品的损坏,将根据损坏程度与估价从其保障金中扣除,这点也要说清楚。
本帖最后由 Goyo87 于 2011-4-30 13:10 编辑

引用 乖巧猫猫 2011-4-23 21:15
这首歌偶不喜欢~~~
引用 幸福回味 2011-4-23 21:25
偶是来支持安爸来滴..顺道学习学习..
引用 平安一路行 2011-4-23 21:37
值得思考的一个问题,琢磨琢磨。
引用 Apowere 2011-4-23 21:59
法律不提倡的就不要去想办法好了,活着不容易啊。呵呵。
引用 Mark.Yao 2011-4-23 22:01
我可能要思考个几天,要是思如泉涌,或许有些许点子,
前排占个位置。

今天经TOHEY超版提醒,这个帖子置顶时间也够长了,希望安爸结案。
想想还是要支持一下,所以想起我们公司的操作方法。
MARK所在公司是大型电子制造企业的央企,采用劳务派遣员工的OP人员,
免费提供住宿。
劳务公司安排住宿的时候,通过收取一定的住宿押金(家具、电器),并签订一份协议书,
员工离职时可以退还押金,但是如果出现损坏或者员工不辞而别,将不予以退还。

这样,既不是发生于入职时的押金收取,因为住宿是一种福利,并不是工作必须的工作条件。
同时,协议书明确,离职时可以退还,只是为了防止家具损坏而已。
这个有点像上海买房子的时候物业收取的房屋维修基金一样。

安爸,等你的标准答案。
本帖最后由 Mark.Yao 于 2011-5-11 15:27 编辑

本帖最后由 Mark.Yao 于 2011-5-11 15:27 编辑

引用 haoed 2011-4-23 22:21
公司应对策略,个人觉得应该:
1、注意避免在签订合同时收取“风险抵押金”,先建立劳动关系;
2、公司经营管理确实需要收取“风险抵押金”;
3、 遵循自愿原则,不强迫员工。从便于举证角度考虑,应当与员工签订“协议书”予以明确,协议书中应明确支付风险抵押金系员工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

引用 jojohile 2011-4-23 23:37
我以为安爸上面提到是是最好的办法了,原来还有更”绝“的,期待
引用 lnfyhr 2011-4-24 00:34
支持安吧,没想出,
好比让员工自愿捐款,哈哈
引用 一叶碧云 2011-4-24 00:57
首先,觉得这个主意挺馊的,不提倡这样做!
其次,要想绕过劳动合同法,有个擦边球不知道可否一试:
1、建立安全奖制度
2、先交500元安全风险金,当月不发生安全事故,次月退回安全风险金500元,再按一定比例加奖,如1:1,就加奖500元,1:2,就加奖1000元,1:0.5,就加奖250元。
3、如果发生安全事故了,区分大小,小事情扣加奖部分,大事情不仅不加奖,还要扣安全风险金,具体条款、标准根据情况自定。最好形成考核细则,经过民主程序通过后实施。
4、次月再收500元安全风险金(其实就相当于前一个月的风险金不退),第三个月同样按此方法考核。
5、安全加奖是羊毛出在羊身上,通过减少其它工资形式来实现,月工资总额还是维持在你能承受且愿意付出的标准范围内。
6、具体方法可以通过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来实现!

就这些,行不行,安安他爸你斟酌吧……
引用 super人力资源管理师 2011-4-24 01:05
高!
引用 危机宝宝 2011-4-24 02:35
偶们一般是在员工第一个月工资里扣,不给条没证据,干够一个合同期就返还员工
引用 zxxhr 2011-4-24 07:35
法律只是规定在入职时不可收取,可以在入职后收嘛 呵呵
引用 zjwhr 2011-4-24 08:12
暂时没有更好的点子
引用 bujishuixian 2011-4-24 08:59
我公司是在员工转正后收取的风险抵押金,承诺离职后返还,但没有写明是员工本着自愿的原则,今后应该加入员工自愿条款以规避不必要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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