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0日晚普华永道25岁的员工潘洁突然病亡的消息还没淡出人们的视野,4月13日下午,21世纪不动产27岁的周余又猝死家中。短短3天之内,沪上职场接连失去两位年轻有为的白领,而且都被质疑为“过劳死”,令业界深为震惊。
3天内两位白领猝死谁之过谁担责? 特约撰稿 周斌 配画 商华 新闻回放一
普华永道女审计潘洁突然病亡
近日一则关于就职于普华永道、25岁美女硕士“过劳死”的微博在网上被疯狂转发。
死者潘洁去年10月刚进入普华永道上海办事处担任初级审计员。潘洁母亲说,潘洁3月初开始发低烧后,就向单位提出请假看病,但单位回答说那个时候太忙,没时间让她放假,结果一直撑到3月31日潘洁参与的项目结束。3月31日早晨8点,潘洁发高烧39℃以上,当日请假获准。4月5日再度发高烧到昏迷,6日转院到华山医院,此后一直没有醒来,4月10日晚不幸去世。
“进入普华永道后,她就一直在不停地加班。”潘妈妈回忆,今年1月始,女儿接手锦江集团的一个年报项目,就常因加班而很晚回家。到2月,加班时间更长,每天要半夜才到家。进入3月,每天到家就是凌晨1、2点钟。
但普华永道回应称潘洁并非“过劳死”。潘洁病亡后,普华永道的人来她家,谈了医药费、龙华追悼会等事宜。潘洁母亲提出,单位可否参照工伤进行补偿。
新闻回放二
21世纪不动产男经理周余猝死
今年27岁的周余是江苏镇江人,2008年来上海求职,2010年7月进入21世纪不动产上海锐丰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任金桥区域巨峰路证大分行经理。
据妹妹周敏说,4月13日上午11点40分左右,她当时在家,本来在公司上班的哥哥突然回家休息,“我以为他要睡觉,自己就出去了。等我2点多回来时,听到他电话一直在响,就叫他去接,但他没反应。我过去看,他已不省人事。马上打急救电话叫救护车。”下午2点半左右,周余被送往医院,但抢救无效,不幸去世。
21世纪不动产方面相关负责人李小姐表示,周余是非常优秀的员工,对于他的离去,公司深表惋惜与悲痛,会采取积极的态度和行动来面对和解决。对于死者家属称其“过劳死”的说法,李小姐表示,公司一直把员工作为最重要的财富,有着完善的员工作息制度,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从来没有强行规定加班。如果员工在公司猝死,公司一定会对其做出赔偿。
除了60多岁的父母外,周余还有已怀孕7个月的妻子。得知其突然死亡的消息,多名家属从老家赶来。有家属称公司方面提出“赔偿两个月基本工资”,他们表示对此很不满意。
法律聚焦一:潘洁和周余,谁是“过劳死”?
两起不幸事件中,潘洁和周余的家属都说自己的子女属于“过劳死”,而普华永道和21世纪不动产有关方面都未予以承认,普华永道更是作出回应否认。
什么是“过劳死”?我国法律对此未明确规定。一般认识上有两种理解,一是病理意义上的,一是法律意义上的。
病理意义上的“过劳死”,指由于过度的工作负担(诱因),导致高血压等基础疾病恶化,进而引起脑血管或心血管疾病等急性循环器官障碍,使患者死亡。
工作过度劳累是否潘洁不幸的重要原因?有关结论应由医生来下较合适。普华永道不是医疗机构,我们不指望其承认两者的利害关系,但明确否认有何依据呢?
至于法律意义上的“过劳死”,原劳动部制定、现已废止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明确将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作为工伤的情形之一,在这里,强调的是“由于工作紧张”。
上海市曾规定:“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因下列原因造成工作紧张突发疾病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1)企业安排职工从事禁忌从事的劳动;(2)企业安排职工加班加点时;(3)企业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安排职工完成超额劳动的;(4)其他因企业原因造成职工工作紧张的。”据此,如潘洁和周余被确认为长期超时加班,有望被认定为工伤。
但在《工伤保险条例》施行后,以上规定被废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才能“视同工伤”。这里“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据此,潘洁请假就医10天后不幸去世,可能“套不上工伤认定的条款”。
事实上,“过劳死”是一个工作过度、疲劳累积的过程,将发生的时间和地点限制得如此严格未必合理。然而,现行法律就是这样规定的。
但根据现行法律,周余仍有望被认定为工伤。因为他上午在上班时间发病,当天下午就经抢救无效去世。有报道说,公司称“如果员工是在公司猝死,公司一定会对其作出赔偿。”如果意指周余不是在公司猝死,公司就可不作赔偿,这种说法是不对的。因为虽然他中午回家休息了几小时,但发病是在工作岗位上,发病、休息、抢救、死亡,是一个连续性的不间断的过程,在判断上不能割裂开来。
当然,以上只是根据媒体披露消息所作初步判断。两人是否可认定为工伤,应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认定结果。
法律聚焦二:周余家属可能获得哪些赔偿?
如果周余被认定为工伤,他的家属可享受哪些待遇?目前尚不知他生前属于本市“城保”还是“综保”的参保范围。
如周余参加“城保”,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丧葬补助金标准为从业人员因工死亡时6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896元,周余的丧葬补助金为23376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从业人员本人因工死亡前一月缴费工资(不得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其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其中,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从业人员因工死亡前一月的缴费工资(不得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周余有60多岁的父亲和母亲,还有怀孕7个月的妻子,具体哪些亲属可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应根据原劳动保障部《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执行。
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2011年1月1日以后被认定为工伤的因工死亡职工,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10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发给。2010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9109元。据此,周余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382180元。
不计供养亲属抚恤金,周余的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合计为405556元。
但是,如果周余参加“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其直系亲属按《实施细则》规定享受的由综合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的丧葬补助金、因工死亡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等三项待遇合计标准为120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896元,周余三项待遇合计为467520元。
另据规定,未参加工伤保险或者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期间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发生工伤的,该期间的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相关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按周余家属说法,21世纪不动产方面提出“赔偿两个月基本工资”,不知有何依据?
法律聚焦三
潘洁家属可否要求普华永道赔偿?
潘洁可能未必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但是,如果她的不幸去世与超时加班确有必然关系,是否可向公司提出赔偿呢?
从理论上讲是可能的。《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国务院第174号令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据此,从1995年5月1日起,本市所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职工,全部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
具体来说,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则根据全市水、电、煤气供应综合平衡的要求,妥善安排周休息日,或采取轮休的办法,以保证职工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同时又不影响正常工作。
必须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根据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有传闻说,潘洁所在岗位被批准施行不定时工作制。需指出,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劳动法》第41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但用人单位应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休息休假的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上海规定,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应当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批复在企业内公示,严格按批复要求执行,并在实施过程中及时听取工会和职工的意见。
东广记者胡 珏报道:“据家属介绍,当事人在本月1号病假之前,连续半个月每天加班到凌晨2点,没有双休日,而公司只给她记录每天3个小时的加班量。”既然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怎么还需“记录每天3个小时的加班量”呢?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普华永道确实长期安排潘洁“每天18个小时的工作量,甚至双休日也被占用”,即使按规定支付了加班费,也属违法安排员工超时加班;即使以“员工自愿”为借口,也难逃侵权责任。至于赔偿金额,有劳动法专家建议:“可以比照《工伤保险条例》中有关工伤死亡的规定来确定用人单位的责任,享有相同待遇。”
但是,潘洁家属向公司提出赔偿能否有胜算,至少有两个前提,一是证明普华永道安排员工违法超时加班,二是证明导致潘洁死亡的主要原因系过度疲劳。
法律聚焦四:潘洁的出租车发票能否作为加班证据?
据潘妈妈回忆,今年1月开始,潘洁就经常因加班而很晚回家。到2月,加班的时间更长了,每天都要半夜才到家。进入3月,每天到家就是凌晨1、2点。难道这还不是超时加班吗?
但是,法定意义上的加班指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其中,用人单位的安排是认定加班的关键因素。如果是劳动者自愿延长工作时间,不属于法定意义上的加班。
那么,关于加班的事实由谁举证?《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考虑到行使管理职能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接近或掌握加班证据的能力不同,在举证程度上可适当减轻劳动者的举证责任。只要劳动者一方提出的初步证据可证明有加班事实,即可视为其举证责任已完成。举证范围可以是考勤表、交接记录、加班通知,也可以是工资条、证人证言等。
目前,潘洁家属保存着一个月内潘洁的出租车价格单,这可以作为加班的初步举证。但是,出租车价格单只能证明潘洁离开公司的时间,还不能证明潘洁离开公司前在完成公司安排的工作。出租车价格单要与其它证据如公司计划、上司指示、同事证明、工作成果等一起形成证据链,才能为有关部门所采信。
当然,潘洁家属只要举证加班事实的证据由用人单位掌握,经其举证后,举证责任就转移给了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即使潘洁的上司没有明确要求潘洁加班,但从他布置的工作量和完成时间上,可以推断公司是否安排潘洁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
需指出,现实中有些公司尽管规定了审批程序,但实际上未很好执行,而且责任并不在劳动者身上。这就不能因为加班审批程序上存在瑕疵,就一概否认加班事实的存在。如员工确有证据表明自己是由于公司安排而延长工作时间的,不能仅仅因为员工拿不出加班审批单,就一概否认其加班事实的成立。
法律聚焦五:普华永道会与潘洁家属和解吗?
实践中,对于用人单位超时加班,一般通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行政处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现实中,已有用人单位存在严重超负荷加班情况,致使员工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必须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判例。
但确实很少有被疑“过劳死”家属告赢用人单位的判例。
首先,单位安排超时加班的证据有时确实难以掌握。
2006年5月28日,深圳华为公司25岁的工程师胡新宇因连续加班猝死。家属在处理后事过程中,华为从不愿“赔偿”到提出15万元抚恤金,最终支付30万元,并且要求胡家人不谈责任。
2006年5月27日到30日,广州市海珠区凤阳街某服饰厂女工甘红英为了赶工,每天从早上连续工作到次日凌晨,四天累计工作近54小时,猝死于出租屋内。后双方和解,工厂补偿16万元给甘红英的丈夫及子女。
其次,证明违法侵权与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亦非易事。
2000年10月16日,中国首例“过劳死”案在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开庭。死者唐英才生前整整连续值夜班7个多月,每天工作带值夜班17个小时。法院一审判决:唐英才由于生前患有多种疾病,因内外环境的变化导致其机体功能失调而衰竭死亡,对唐英才家属主张导致唐英才死亡主要原因系唐英才过度疲劳的意见不予采纳。
所以,现实中对于被疑“过劳死”案件,大多通过单位本着“人道主义关怀”与死者家属协商解决。对于“四大会计事务所”的“魔鬼工作节奏”,地球人都知道。上海公共卫生公益电话医学顾问、健康专家温鼎来公开表示:“潘洁这个女孩子,我想过度劳累是她去世的重要诱因。如果她可以劳逸结合、及时就医休息,相信这样的悲剧不会发生。”
记得5年前胡新宇猝死后,华为新闻发言人傅军表态:“虽然过度劳累与胡新宇死亡不构成直接的因果关系,但确实也有相关性。”不管怎么说,华为还承认一点“相关性”,普华永道总不能连这一点也否认吧?
希望此事能得到妥善解决,还生命一个基本的公道。
小贴士:
珍惜生命,学会对超时加班说“不”
“女人当男人用,男人当牲口使。”“星期六保证不休息,星期天休息不保证。”曾几何时,这些话在职场特别是服务业中悄悄流行开来。
其实,“星期六保证不休息”未必行得通。国务院第174号令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星期天休息不保证”,那就更有问题了。《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很多人误以为,对于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加班,员工必须一律无条件服从。其实,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加班,应当及时通知员工并经员工同意。如果员工不同意,用人单位原则上不能强制加班,除非符合法定情形或具有充分的合理性。
法定情形指以下4种情况: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资产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须及时抢修;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
另外,由于突发情况等,如拒绝加班将对生产经营造成损失的,员工也不能拒绝延长工作时间。如由于临时发生堵车等情况,造成公交车晚点的,即使过了下班时间,司机和售票员也不能扔下乘客和车辆不管。此时,延长工作时间就具有充分的合理性,员工一般不得拒绝。
但在多数情况下,公司安排加班,既不符合法定情形,也不具有充分合理性,只有经与员工协商后才可延长工作时间,而且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由此看来,那两句流行语似乎应改为:“星期六工作不保证,星期天保证不工作。”钱是赚不完的,生命只有一次。请学会对违法超时加班说“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