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得一次线下关于工伤认定的交流培训,兰泉举了一案例:“ 员工甲和乙是同学,到公司又是一个班组,在工作中经常搞比赛,并约定了输的一方惩罚条件。由于天气较热,他们近期的条件为输的一方在4分钟内吃10个冰棒,接连几天双方各有输赢。输的一方吃冰棒时都有工友在场喝彩,单位部门主管也没有制止。这一天甲输了刚吃完冰棒人就倒在地上,经抢救无效当场死亡。”当时结论是甲不会被认定工伤,原因是非工作原因。
求解:如果当时的比赛是在工作时间范围内、也是在工作岗位场所范围内,是否可以根据“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而视同为工伤呢? 本帖最后由 芋儿 于 2011-5-9 11:15 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