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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到底有没有处罚权和罚款权?

2011-5-10 16:25| 发布者: 果核| 查看: 1074| 评论: 32

摘要: 这个问题,一直困扰着我。曾留心很多有关案例都发现一个结果:不管是政府、学术界,还是公司和员工,理解和运用上都不一样的。在和一些专业人士交流之后,总结了一下,那就是首先必须搞清楚处罚权和罚款权的内涵。第 ...

这个问题,一直困扰着我。曾留心很多有关案例都发现一个结果:不管是政府、学术界,还是公司和员工,理解和运用上都不一样的。在和一些专业人士交流之后,总结了一下,那就是首先必须搞清楚处罚权和罚款权的内涵。

第一、处罚权。一位资深律师告诉我,公司对员工的警告、批评、调岗、降薪、辞退等是属于处罚权。因为他们是从劳动法学的角度来分析的,公司作为用人单位行使处罚权的话,就是指员工违反了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后,公司给予员工相应处罚的权利。

第二、罚款权。罚款,是一个专业法律术语,根据相关的法律,它具有特定的概念、程序、条件和要求等等。从劳动法学角度而言,主要是指公司对员工违反规章制度进行经济上处分的权利,比如考勤制度上规定:迟到一分钟罚款多少,或者扣发工资比例多少等等。但是,在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对用人单位是否具有罚款权没有明确的规定,我所在的城市深圳,他是一个特区,通过《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规章制度对劳动者实施经济处分的,单项和当月累计处分金额不得超过该劳动者当月工资的百分之三十,且对同一违纪行为不得重复处分。实施处分后的月工资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特区最低工资标准。”以此明确了公司只有:经济处分权,而不是罚款权。

搞清楚概念之后,就可以看出处罚权比罚款权的范围较广,包含了罚款权。一般说来,公司都是享有处罚权,但是否具有罚款权,我了解到学术界存在两种对立的观点:

一种观点是主张用人单位享有罚款权,因为《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两部法律里面都没有禁止用人单位行使“罚款权”,那么可以依据“无禁止即允许”的原则,加上罚款也是用人单位有效管理员工的一种手段,所以用人单位可以设立“罚款权”。

一种观点是认为用人单位没有罚款权,因为罚款是行政机关对违法相对人的处罚措施,那么罚款必须由法律规定且由执法机关来执行,可是企业不是行政机关,无权制定对员工进行罚款的规定和进行罚款;再者,相关的劳动法规规定,员工违反劳动合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公司可以进行索赔,但不能罚款。因此,公司对员工罚款是违法的。

搞明白了处罚权和罚款权,那么在实际中我们须要认真分析:

第一种情况:员工存在过错,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情况下罚款,这个时候的罚款,虽然名字上叫“罚款”,本质上相当于损害赔偿。那么,只要双方价值相当,这样的罚款具有合理性的。应该得到认可或者支持。

第二种情况:不管员工有没有给公司造成损失,只要存在违反规章制度的事实,就相应地给予一定的经济罚款并且给公司造成损失相应另外赔偿,也就是说进行重复惩戒。比如“以罚代管”管理模式的合理性值得怀疑。因为:

1、假设没有给公司造成损失,则存在变相克扣工资的嫌疑;再者,这个行为也因可能存在加重劳动者义务、免除单位责任而无效。

2、很多公司的工资构成是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如果员工存在违纪行为,公司对其绩效工资进行减扣,若是同时再依据违纪处理再罚款一次,按损失再赔偿一次,极有可能造成员工同样的一个违纪行为被“三次处罚”的不公平现象产生。

3、行政处罚的罚款最终上交国库,而单位罚款是单位保留,有些公司规定罚款所得为部门活动费用,对此这样的罚款就难以排除变相克扣员工工资之嫌。

4、若是员工同意该罚款,并在合同中约定该罚款相当于违约金,那么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只能与劳动者在专项培训和竞业限制中约定违约金。

所以,对这种具有违约金性质的罚款更是无理无据。

刚才已经说过,《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规章制度对劳动者实施经济处分的,单项和当月累计处分金额不得超过该劳动者当月工资的百分之三十,且对同一违纪行为不得重复处分。实施处分后的月工资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特区最低工资标准。”以此明确了公司经济处分权的合法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通过这两个对比,就可以看出,除了深圳特区外,目前大多数地区均反对罚款权设立,主张赔偿权为主。

所以,我们作为HR,在实际工作中一定要做到:

1、不要在规章制度中使用“罚款”用词,更不要在实际中运用罚款制度,避免造成法律风险。

2、把员工违反规章制度与绩效工资、奖金、假期等形式的增减挂钩。

3、员工违纪造成损失的,依法约定要求员工损害赔偿,而不是罚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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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评论

引用 wenkeytan 2011-5-10 15:53
立刻翻查了一下制度,发现有罚款、处罚字眼出现了,要改成捐款才行,不过不是说连捐款这些都不能出现了吗?
引用 红尘HR笑 2011-5-10 15:58
貌似没有罚款权吧,
引用 温州小兵哥 2011-5-10 15:58
2、把员工违反规章制度与绩效工资、奖金、假期等形式的增减挂钩tks!
引用 mayzo 2011-5-10 17:58
有些小公司的老板动不动就喜欢拿罚款来管理和制约员工,真是该为是否具备罚款权做一个合理的划分。
引用 jerico 2011-5-10 18:55
建议和公司绩效考核挂钩,做成考核的形式,这样风险小点
引用 安安的爸爸 2011-5-10 20:52
认真学习了,
很精彩的一篇文章!
常总居然跟偶在同一座城市!
引用 常诚 2011-5-10 21:32
回复 7楼 安安的爸爸 的帖子

如果没有记错的话,曾记得您是09年出现在中人网的,至于那个帖子是找不到了,有关劳动合同制定技巧方面的。看了那个帖子,就对您较为关注。呵呵。
   
引用 crystalme 2011-5-10 21:51
学习了,我们公司貌似也是罚款之类的,以后有机会修改制度时荐言一下。
引用 飞翔2000 2011-5-11 08:40
谢谢分享,本人引用《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责令停产停业:
    一)拖欠劳动报酬的人数达到用人单位劳动者总人数百分之三十的;
(二)拖欠劳动报酬的数额超过被拖欠用人单位全部劳动者一个月工资总额的;
(三)拖欠劳动报酬的时间连续三个月以上的。
提醒一下版主,这个百分之三十是人数,不是工资的数额,浅见,谢谢!
引用 宇煜 2011-5-11 09:02
原来陌上雪是男滴,感觉和安爸一样对劳动法律法规很精通呀
引用 mbadrno1 2011-5-11 09:41
与绩效挂钩更为妥当,不用罚款,但还是照样扣钱,有些员工,不用罚款真还不行!搞人本管理,有时候是不行的,你让他一尺,他进一一丈!听起来有点专横,但确实现实问题,反对的可以告诉我哈
引用 s80s1b27 2011-5-11 11:05
只有行政机关才有权处罚,单位应当是经济扣款
引用 芒果吃饭 2011-5-11 14:12
大多数民营小公司,都没有绩效工资的,因此罚款便成了处罚员工最传统的方式,我们公司也不例外,公司制度就是老板制度,劳动合同就敢把不合法的写上去(规劝过了,没用。将修改后的劳动合同给他,不用),公司制度不合法就更加是家常便饭了,哈哈
引用 陌上雪 2011-5-11 14:33
原来陌上雪是男滴,感觉和安爸一样对劳动法律法规很精通呀
宇煜 发表于 2011-5-11 09:02

你准是把常诚当成了我,好荣幸哦   


引用 常诚 2011-5-11 15:40
回复 10楼 飞翔2000 的帖子

哈哈,
你用的是第六十条,
我用的是第十六条。
60≠16

   
引用 飞翔2000 2011-5-11 17:17
回复 16楼 常诚 的帖子


    看到了 ,不好意思,没注意到,乱发言了
引用 somen 2011-5-11 19:00
学习,现在我自己起草制度的话,都写成扣除绩效工资多少。。。
引用 somen 2011-5-11 19:03
回复 10楼 飞翔2000 的帖子

你应该是在说另一回事。。
   
引用 斗草 2011-5-11 19:15
“把员工违反规章制度与绩效工资、奖金、假期等形式的增减挂钩”这条在一个企业完善的规章制度下执行起来容易,不完善的企业做起来有点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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