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君是某高校2011年应届毕业生,于2011年3月份通过关系找到某上市公司B(大型制造企业)工作,并签订了就业协议,于签订就业协议第二天就到下属一个分公司生产车间实习,经过一个多月的实习期,A君明显感觉公司分配的工作岗位不适合自己,原因有:1、A君是女生,公司生产车间工作环境较差;2、该企业实行三班倒制,员工每个月要上2-3周夜班,严重影响了A君的正常生活,致使A君身体和心理都受到很大不利影响;3、生产车间部门领导欺负新人,对新来的员工处处刁难;4、企业人资管理极度不正规,在职十多年的老员工都没有社保和劳动合同,在公司没有任何安全感和归属感。 现今,A君决定离开B企业,并希望终止就业协议,把自己的档案不转入B企业,但是去B企业人事部办理解除就业协议证明的时候,遭到该部门工作人员的无理要求:1、公司可以开具终止就业协议的证明,但是A君必须缴纳2000元的违约金;2、员工必须在企业内继续工作到一个月以后;3、扣发员工一个月工资;4、员工入职时缴纳的1000元押金不予退还;5、员工必须承认并书面保证纯属个人原因赔付公司损失,不得提起仲裁或相关诉讼。并且还恐吓A君说:“公司不是你想来就来,想走就走的。想走没那么容易”。 问题: 1、该企业这样做都有那些违法的地方? 2、A君应该怎么做才能切实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3、现在A君已经在分公司辞职,但是集团人事部不开具解除就业协议的证明,怎么办? 4、全日制在校大学生属不属于劳动合同法保护的范畴?能不能提起劳动仲裁或上诉? 补充: 这是正发生在我朋友身上的一个真实案例,急切的希望得到大家的帮助,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