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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通知金的定义

2011-5-13 13:27| 发布者: 论坛管理| 查看: 551| 评论: 15

摘要: 各位同行,想请教一下,关于这个代通知金的解释:按《合同法》中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 ...
各位同行,想请教一下,关于这个代通知金的解释:按《合同法》中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里面的相关条例并没有明确区分是“解除”和“终止”合同的情形,都要支付一个月代通知金;遇到合同“终止”是否可以作这样处理,不提前通知终止合同员工也不必支付一个月代通知金呢?
请大家一起帮忙查查相关依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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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评论

引用 宠着小猪 2011-5-12 17:06
先占个沙发等大家回复!
 代通知金有两种,第一种北京的“代通知金”是在《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中的第40条、第47条规定,是终止劳动合同代通知金;
  第二种是在《劳动合同法》中的第40条规定的,是解除劳动合同代通知金。
  终止劳动合同代通知金是指在劳动合同终止前,用人单位没有依法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的,应该支付没有提前通知的日期对应的工资的赔偿,这是一种赔偿责任。具体条文是《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四十条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经协商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四十条规定,终止劳动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的,以劳动者上月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每延迟1日支付劳动者1日工资的赔偿金。这是对用人单位没有依法提前30天通知而造成员工的工资损失赔偿,其归责原则是以过错责任原则

  第二种全国“代通知金”是新《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代通知金。这就是在外企经常流 行的遣散费中“N+1”中的“1”。
本帖最后由 宠着小猪 于 2011-5-12 17:10 编辑

引用 丽人在线 2011-5-12 17:26
你好“宠着小猪”!谢谢你的解释。
上面你所讲到的,是指北京市这一份《规定》才有“终止”代通知金的硬性规定。那是不是代表对于其他省份没有补充规定的省市就不用如此执行了?是否存在这样的争议呢?
引用 宠着小猪 2011-5-12 17:28
如果其他省市没有相关规定,这个在法院判决的时候,会作为一个参考、1·
引用 丽人在线 2011-5-12 18:19
好的,谢谢!
引用 常诚 2011-5-12 20:09
回复 1楼 丽人在线 的帖子
1、您这个帖子的标题和帖子的内容不一致,是想知道“代通知金”的定义还是想知道“终止”情况下是否须要支付代通知金?
2、您是想了解劳动合同终止需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还是劳动合同提前终止是否需要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
正如您所引用的《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里面用的词语是“解除”。
若是劳动合同自然终止,我认为不必要提前通知,因为:
第一、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终止”劳动合同是否须要提前30日通知,也没有明确规定“终止”劳动合同提前时间是否需要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也就是说:只要按照劳动合同自然期限到期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即是“终止”,否则就是“解除”(这句话针对非自然期限到期即非合同期限届满)。
第二、从立法精神上看,提前30日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规定与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中,由于劳动合同的解除发生在合同期限届满前,公司和员工缺乏对合同解除的预见性,提前30日通知的目的就是在于给公司和员工一个心理上和事实上的准备时间,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是弥补这个准备时间。然而,劳动合同的终止,要么公司和员工都早已知道终止的时间点,要么事发突然,不可能提前通知对方,因此无需提前通知和额外支付工资。
但,这里还有两类情况:
1、如果公司和员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劳动合同终止前应提前三十日向乙方发出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书或是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书”,那么,就需要提前30日通知,否则届时终止合同,就须要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
2、终止劳动合同不及时,容易形成事实劳动关系,那么,就很容易变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解除,所以,最好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向员工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明确告知员工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将届满,同时说明希望员工做好离职交接手续,或是提出续订劳动合同的意向。否则超过合同期限继续保持劳动关系,这时候解除劳动关系,就不同于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合同终止,需要付出更大的成本的。这,就是不代通知金的问题了。

引用 丽人在线 2011-5-12 22:03
谢谢各位热心同行的详细解答!
回"常诚"本贴主要针对的话题都可以围绕"代通金"来讨论; 可以是它的定义、里面规定除了规定“解除”的条件需支付外,“终止“是否也有另解?还有它是否规入”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等等问题,希望大家多来本贴一起讨论!
谢谢!
引用 Mark.Yao 2011-5-12 22:39
回复 2楼 宠着小猪 的帖子

小猪,请教个问题,现在北京这里,终止劳动合同还需要代通金吗?
那如果,提前一个月通知终止劳动合同呢?

我的理解,终止劳动合同时不需要提前通知的。
   
引用 宠着小猪 2011-5-13 06:54
  第四十条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经协商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四十条规定,终止劳动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的,以劳动者上月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每延迟1日支付劳动者1日工资的赔偿金。  
                                      【标 题】 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  
    【颁布单位】 北京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 2001-12-24  
    【实施日期】 2001-12-24  
    【有 效 性】 有效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引用 四眼仔David 2011-5-13 09:50
回复 1楼 丽人在线 的帖子

“代通知金”,在中国的法律法规中并没有这个词,这个次,是从HK传过来的。
国内,《劳动合同法》约定的是: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楼主的问题,这里已经说得很明确了,是解除。。。。。。而且,那三种情况,也并不能构成合法终止的理由或情形。
所以,很肯定,这里说的是解除。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并不需要提前三十天通知或者支付一个月的代通知金......
   
引用 eileen_zhu 2011-5-13 10:41
学习了。
引用 超弦 2011-5-14 21:02
学习了,谢谢楼主
引用 qangel 2011-5-16 13:56
值得学习的帖子
引用 摇曳的葵 2011-5-16 14:03
沙发和6楼把话都说了
引用 oven327 2011-5-16 16:05
除了北京,其他地方都不需要在合同终止前提前30天告知或者支付代通金。
引用 丽人在线 2013-5-7 21:36
常诚 发表于 2011-5-12 20:09
回复 1楼 丽人在线 的帖子
1、您这个帖子的标题和帖子的内容不一致,是想知道“代通知金”的定义还是想知道 ...

谢谢六楼这位同行的详细解答!太久没上来了,现在才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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