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同行,想请教一下,关于这个代通知金的解释:按《合同法》中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里面的相关条例并没有明确区分是“解除”和“终止”合同的情形,都要支付一个月代通知金;遇到合同“终止”是否可以作这样处理,不提前通知终止合同员工也不必支付一个月代通知金呢? 请大家一起帮忙查查相关依据,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