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道各位大虾是否研究过这个问题?在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用人单位面对员工的因工伤害到底是申报工伤有利,还是不申报有利?据我的了解,在新条例下,申报的话,住院伙食补助、异地就医的交通费、住宿费以及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等可以转由基金支付,但是可能面临骗保和次年缴费比例上浮的危险。但是,不申报的话,可能在经济上和员工感情、企业雇主形象上都会受到影响。所以,请教各位,面对员工可认定为工伤的伤害情形,用人单位的态度应该是积极的呢,还是消极的呢?请各位大虾发表建议。 本帖最后由 oven327 于 2011-5-16 08:58 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