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法知识课程-第22期】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税? 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我国法律一般称作“经济补偿”,法国《劳动法典》称为“辞退补偿金”,俄罗斯《劳动法典》则称为“解职金”。我国劳动法、1994年劳动部发布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动合同法》等规定了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该按照一定标准一次性支付一定金额的经济补偿金。 那么员工在取得经济补偿金是否需要纳税呢?如果需要纳税,如何计税的呢? 首先对于经济补偿金是否需要纳税,我们参照国税发[1999]178号文《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按照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离职经济补偿金的计税规定有以下几种情况: 1、 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 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2、 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 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上面啰里啰唆讲了一大通废话,我们来实操一个案例。首先申明,以下案例纯属虚构,完全是为了说明如何计算经济补偿金的税收问题,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2009年5月,上海市某著名企业实施资产重组,在职全体员工实施协解。通过劳资双方最后达成一致意见,确定了最后协解方案。 营业部老王,在职工龄6年。2008年5月至2009年4月,老王的月平均工资性收入为16,895.8元。2008年上海市社平工资为3292元。根据协解方案,最后老王的经济补偿金共计148,690元。在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老王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实际缴纳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共计1778元(3292×3×18%,注:老王的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已经高于缴费基数上限,故缴费基数参照上限)。那么,老王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根据有关政策规定,个人领取的经济补偿金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上海市2008年职工平均工资39,504 (3292×12) 元。计算过程如下: (1) 148,690-(3,292×36)=30,197元 (2)30,197-1,778=28,419元 (3) 28,419/6=4,736.5元 (4)应纳税额=[(4,736.5-2,000)×15%-125]×6(个月)=1,712.85元 老王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712.85元。 那么还有一种情况,如员工小李,按照协解方案,小李的经济补偿金共计66,870元,由于未到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即3,292×36=118,512元,故小李的经济补偿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通过以上实操案例,相信大家能够对经济补偿金的计税方法有了一个初步的认识。但真正遇到经济补偿金的情况,或许不会很多。留着吧,或许以后有用! 本帖最后由 Mark.Yao 于 2011-5-16 18:20 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