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看看相关规定: 第五条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二条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第四十七条 第五十条 通过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上条款的解读,我们可以看出:劳动争议必须经过仲裁后,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否则,法院不予受理。但是,依法存在的以下五种情形除外: 1、工资欠条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2、工会管理争议。《工会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四条规定,工会对用人单位违反工会法侵犯其合法权益、侵占工会经费和财产拒不返还的,工会可以向人民法院诉讼。 3、调解协议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具有劳动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具有劳动合同的约束力,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据。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仅就劳动报酬争议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不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给付义务,劳动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另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申请支付会被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劳动者依据调解协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4、就业歧视争议。《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用工之前争议。一般情况下主要指的是在劳动合同签订前,实际用工之前这个时间段,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产生的相关比如招聘录用等纠纷,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因为用工之前,双方之间没有实际用工,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不受劳动法律调整。 这五种争议,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同时,通过以上的第四十七条规定,我们可以看见“一裁终局”的内容: 1、四金争议型: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比如深圳4月之前的每月最低工资标准是1000元,若是某企业的员工要求支付赔偿金在12000元以内的,仲裁裁决对用人单位来讲一裁终局。 特别须要注意的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规定,在仲裁裁决涉及到几个数项,并且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 2、劳动标准型: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比如:某企业的员工因和公司在工作时间每周是按44小时,还是40小时来计算执行的时候产生争议,仲裁裁决的,对用人单位是一裁终局。 作为HR来讲,在劳动争议中,要分清楚哪些是一裁终局,哪些不是一裁终局,特别对一裁终局的劳动争议要认真对待,谨慎处理。只有不是一裁终局的裁决,公司不服的才能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