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件回放:据新华社电 因为丈夫的调离或辞职,今年4月底,16名同在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不同岗位工作的妻子,被集中调离到公司清扫队工作。她们当中大部分是专业技术人员,还有的是企业“科技明星”、高级工程师等。 4月26日,中铝青海分公司会计师张瑞突然接到电话通知,该公司已经将她调离原岗位,要求她28日前到公司新成立的行政服务中心清扫队报到。“刚听到这个消息时,我还在外地,根本无法相信这是真的。”张瑞说。 26日、27日,与她接到同样通知的还有其他15名女职工。而她们有着相同的背景:2008年以来,她们的丈夫陆续辞职或调离中铝青海分公司。 记者调查了解到,这些被调离岗位的女职工大多是专业技术人员。这些女职工反映,她们来到中铝青海分公司都是通过正规考试的,并不是丈夫的“搭售品”。企业这样做是对女职工的歧视。由于无法接受企业这样的做法,5月6日,两位高级工程师毛亚红、王小玲和助理工程师澈丽莫格已经提交了辞呈。 这些女职工表示,她们都是接到口头通知,公司连一份正式文件都没有,更没有调岗的理由。她们找到人力资源部,回答说公司开会决定的,属于正常调动,至于为何是她们这些人,被告诉“那只是巧合”。 还在哺乳期的29岁女职工庞琼也在被调离之列,原本是经济师的她迫于无奈到清扫队报了到。她说:“我的孩子不到一岁,丈夫身体也不好,我不能失业。” 中铝青海分公司总经理黄卫平日前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16人均为“正常的岗位调整,并非打击报复,所谓涉及其丈夫离职的背景,纯属巧合”。 该公司人力资源部人事科科长亢宁强介绍说,名单是各基层单位报上来的,依据是老弱病残、岗位富余人员、不适应岗位者。但记者调查发现,这16名女职工最小的27岁,最大的44岁,她们都是通过竞聘上岗的,而她们调离后的一些岗位又补充了新人。 这些女职工将自己的遭遇反映到了青海省妇联、青海省总工会等部门,目前也没有得到回应。 二、问题:用人单位可以“株连”处理职工吗? 三、个人观点:《劳动合同法》第29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劳动部颁发的《关于企业处理擅自离职职工问题的复函》中明确指出:企业规定规章,应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企业不得因职工擅自离职而对其在本单位的家属采取辞退等惩罚性措施。企业做出株连擅自离职职工家属的规定是不符合国家劳动者管理政策的,因而也不能作为劳动仲裁的依据。对企业的这种做法应予以制止和纠正。 不知各位大虾如何看待这个事件?对于被株连的女职工们有何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