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需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是还是有些模糊的地方需要请教各位: 1、我公司试用期1个月,试用期满才正式给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内,劳动合同期限从试用期满的那天开始算,而试用期一栏划掉,这种做法违法吗? 2、要求试用期缴纳社保,如果员工5月15号入职,那试用期为5月15-6月14, 试用期1个月,那要求试用期缴纳社保就是缴纳5月15日-6月14日期间的社保了,我们这里是每月的2号到-22号为社保缴纳周期,那就是我只要为其6月份参保就可以了,对吗?而不是5月15日一入职就得参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