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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期限是否正确?请指点

2011-5-31 11:45| 发布者: 论坛管理| 查看: 259| 评论: 6

摘要: 固定劳动合同期限:2011年5月25日---2014年5月31日,约定试用期为2011年5月25日--2011年11月24日,这样写符合劳动合同法第19条三年以上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对吗? ... ...
固定劳动合同期限:2011年5月25日---2014年5月31日,约定试用期为2011年5月25日--2011年11月24日,这样写符合劳动合同法第19条三年以上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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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评论

引用 31号 2011-5-31 10:53
符合法律规定,但是劳动合同期限设置不合理,为何要三年多几天呢?将来有可能要为多的这六天时间支付半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引用 四眼仔David 2011-5-31 11:02
合同到2014年5月24日即可,到31日,如沙发所说,会有无端端给多半个月经济补偿的风险。

PS:民法通则155条: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
引用 soon1984 2011-5-31 11:11
我们公司规定是6个月,合同如何来写不违反法律呢?请指点!
引用 温州小兵哥 2011-5-31 13:17
附议楼上所说。
引用 芋儿 2011-5-31 13:58
试用期时间没问题
引用 GUXIAOYAN 2011-5-31 14:44
合同到2014年5月24日即可    同意这个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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