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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有关补偿金的问题
2011-6-2 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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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
论坛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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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19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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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17
摘要
: 公司面临解散 ,但是相关手续还在办理。 1.请问这些员工终止劳动合同之后,他们的补偿金是否要从入职开始算起? 2.其中哺乳期的员工怎么处理比较适宜?能跟他们终止合同吗?又如何补偿? ... ...
公司面临解散 ,但是相关手续还在办理。
1.请问这些员工终止劳动合同之后,他们的补偿金是否要从入职开始算起?
2.其中哺乳期的员工怎么处理比较适宜?能跟他们终止合同吗?又如何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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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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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诚
2011-6-2 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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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格格驾到
的帖子
建议将公司解散的背景原因介绍清楚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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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格驾到
2011-6-2 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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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楼
常诚
的帖子
现在要解散的公司性质是非法人单位,目前这家非法人单位的主人要收回了,而这些员工是我们自己招聘的,所以他们也即将要失业了,没有办法帮助他们安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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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shinelzm
2011-6-2 09:35
在2008年1月1日之前,支付经济补偿金适用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1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2008年1月1日之后,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施行。法律一般不具有束及既往的效力。所以,2008年1月1日以后的劳动关系,适用劳动合同法,2007年12月31日以前的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和相关规定。解除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也一样,所以要按实际情况实行分段计算。
另外《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劳动合同法》规定三倍封顶的情形,实施封顶计算经济补偿年限自《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起计算,《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的工作年限仍按以前规定的标准计算经济补偿金。这实际上是规定了当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此种情形下经济补偿基数和年限都需分段计算。在2008年1月1日之前,经济补偿基数不受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限制;在2008年1月1日之后,经济补偿基数要受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限制。在2008年1月1日之前,属于以前规定中“经济补偿金总额不超过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工资收入”的,经济补偿年限受十二年限制,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不属于以前规定中“经济补偿金总额不超过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工资收入”的,经济补偿年限从用工之日起计算;在2008年1月1日之后的工作年限在计算经济补偿年限时并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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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格驾到
2011-6-2 09:46
求帮助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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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格驾到
2011-6-2 10:03
有没有专业一点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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猪笑迷
2011-6-2 10:49
给你讲个具体例子吧。
我第一家单位A企业,下边有一家全资子公司,这家全资子公司有某行业供货资质。由于经营不善,这家单位卖给了B企业,B企业看重的就是我们下属的全资子公司。当时我们合同是跟A企业签的,B企业并不需要A企业的员工吗,所以谈判后由A企业出面辞退(实际是辞退,只是不能这么叫)员工。当时采用的协商。
基本上协商是可以成功的,因为是即时离职,采用的是N+1(比如工作1.5年,补偿3个月薪水)。
当时有个孕妇,无法协调,B企业也拖不起,就收编了。楼主的问题,公司要是彻底解散了,建议还是跟该名员工做好协商,只要员工协商成功离职,适当提高补偿金额。
“从公司宣布破产之日起,到预计的哺乳期结束期间,由公司为孕期女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一次性预发工资,同时,将此期间纳入工龄享受相应的经济补偿。 这个“期间”是孕期9个月,产假3个月,哺乳期12个月(其中含产假)合计为21个月。”
引用
猪笑迷
2011-6-2 10:53
所以对于哺乳期孕妇,看看离12个月哺乳期还差几个月,预发这段时间的工资及保险。剩余的N+1还是需要另外发放的。
当然上述处理办法已是非常合情合理,现实处理当中,老板要是没这么大方,多跟员工谈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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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眼仔David
2011-6-2 10:53
1、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员工劳动合同终止,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终止支付经济补偿金,计算时间按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方式计算,08年签入职的从08算起,之后入职的按实际算(另听过这方面有个文件,规定86年9月30日前部分要算进去,他们简称这个文件叫“86930”,但暂时我还没查到)。--- 关于三期员工,不好意思了,等同处理,一样终止。
2、但楼主情况到底属于用人单位提前解散,劳动合同终止,还是属于原约定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劳动合同关系解除,还说不准。--- 如果是后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则按实际入职时间计算。--- 关于三期女员工,则无法解除,还必须得养着,或者一次性三期员工至哺乳期结束为止的所有待遇.......
个人看法,期待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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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格驾到
2011-6-2 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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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四眼仔David
的帖子
其实我们这个情况是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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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格驾到
2011-6-2 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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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楼
格格驾到
的帖子
如果我们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那我想三期员工也跟其他人一样处理吧,主体都马上要不存在了,难道还要继续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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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眼仔David
2011-6-2 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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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楼
格格驾到
的帖子
我就说嘛,一看第一感觉就是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除,属于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2条明确规定三期女职工不能按照第40条规定来解除......所以~~她的经济补偿就不是简单的计算年限了,而是要把该三期员工到三期结束时的待遇,都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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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格驾到
2011-6-2 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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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楼
四眼仔David
的帖子
那如果我们不要求他们来上班,让他们停工,这可不可以单纯的发生活保障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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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眼仔David
2011-6-2 1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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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楼
格格驾到
的帖子
单位停工停业,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这是广州市的相关规定,各地可能略有不同)
但楼主的情况,个人觉得在这上面视乎用不上。
引用
jerico
2011-6-2 13:18
非法人单位可以同劳动者签劳动合同吗,是不是应该和你说的“主人”签的,这种我个人认为不是企业破产,应该是客观环境发生重大变化。信息不是很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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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格驾到
2011-6-2 1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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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楼
jerico
的帖子
是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引用
jerico
2011-6-2 13:34
如果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也就是主体没消失,这种情况下三期的不可以解除
引用
s80s1b27
2011-6-5 11:36
一般职工的经济补偿按照工作年限计算,出于三期的女职工因情况特殊,还享受特殊待遇,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仲裁案件研讨会纪要》的通知苏劳仲委﹝2007﹞1号第七条规定,企业解散,或被依法撤销时,是否可以终止“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如果终止,除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外,是否还应支付其他待遇?
用人单位解散,或被依法撤销是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故用人单位出现上述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后,亦应终止“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并依据规定支付女职工经济补偿金。为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从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出发,用人单位应一次性支付女职工三期内的生活费、产假工资、生育费用等。
和三期女职工情况类似的还有工伤职工。南京市的工伤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规定, 因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撤销、解散、改制等原因与工伤职工需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伤残等级按照《省办法》规定与工伤职工签订补偿协议后,方可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具体办法如下:
(一)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伤职工,由企业或其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省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标准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缴纳社会保险费,并纳入社会化管理。所需费用应由用人单位在破产、撤销、解散、改制时优先拨付;
(二)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六级伤残的工伤职工,用人单位除按《省办法》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伤残就业补助金外,还应当为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伤残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0年的,按实际应缴费年限计算;距法定退休年龄超过20年的,按照20年计算;
(三)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应按《省办法》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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