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个老员工,他之前在A 子公司,他们有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后他调动到B公司。因为地域化差异,薪资也不一样,所以薪资有所降低,当时他是同意的,后因为在B公司做的不开心。申请仲裁,要求补偿A到B的工资差额,另外因为B公司人事白痴,与他签订合同但未盖公章,合同几份都给他本人了,所以他说这份合同是无效合同,要求补偿他从A到B所有在职时间的经济补偿金。他是从04年到A。10年到B的,11年2月份离职的。他申请的仲裁主体的,集团公司。 我的问题是: 1、我能不能以主体不对来退回? 2、能不能说这份合同不是全部无效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