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员工于4月30日试用期满,因试用期评定不合格被劝退。但是通知员工本人的时间是5月5日,现在员工要求公司补发5月1--5日在岗期间的工资。由于公司的考勤操作惯例是仅针对正式员工(即试用期转正),所以该员工无打卡记录。拟操作方法: 1.经部门经理确认,该员工5月确有在岗,因此补发工资问题不大,拟采取报告形式向公司申请。 2.薪资:试用期1000,转正后1500 3.拟要求员工本人签字确认该笔收入。因怕涉及后续纠纷,拟在文件中写明该笔收入为员工的试用期总收入(试用期工资实际已打入员工卡内,ex:试用期1000,补发工资500,那么试用期总收入为1500),并承诺该员工放弃其它追诉的权利。 问题: 1.申请补发的工资采取报告的形式是否妥当?还是应采取双方协议的形式? 2.5月1-5日的计薪基数是1000还是1500?倍数是否为日薪的800%? 3.求上述第3点的文字叙述,怎样才能最大限度的规避企业的风险?以下是初步整理的文字,请各位帮忙看看 本人XXX收到XX公司支付给本人的试用期薪资共计1500元(公司需代扣三金),同时本人确认自2011年4月30日起和XX公司无任何经济及劳资纠纷,除前所述的金额外,本人放弃其它所有诉求。 签字 日期 请各位高手指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