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小Z经常旷工迟到,单位以其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将其辞退。但小Z所从事的岗位属于有职业病危害因素,公司在辞退之前没有对其进行职业病健康检查,如果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这属于违法解雇吗? 职业病防治法 第三十二条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