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24日国务院公布了《工伤保险条例》修订稿的征询意见,时至今日已有一年有余,仍未定案发布。个人就《工伤保险条例》有几点想法(纯属个人观点)。 从征询意见稿的内容来看,除了备受世人关注的,拟删除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外;有关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支付主体由用人单位改为工伤基金也是一大看点。《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三十五条(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是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2-3倍强,如果方案通过,那么用人单位的工伤压力被大大降低,从而引发多重猜测,第一,用人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是否还会如往常一样重视;第二,商业保险的“补充工伤险”是否就会退出市场。 从另一个角度看,工伤基金支付五-十级的工伤医疗补助金后,减轻了用人单位的负担,从而将五级与四级之间模棱两可的情形,拖延或者不积极治疗,令员工伤残加重达到四级从而减轻用人单位负担的道德问题有可能减少。举例:一名19岁的工人,工亡、工伤致残四级与五级的补助金比较(以笔者当地标准为例): 工亡: 下列三项均由工伤基金支付,企业应如何支付,未有明确规定 (计算单位:上年度的社会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 丧葬补助金: 6个月; 抚恤金: 按照本人工资(配偶为40%、其他亲属30%、孤寡老人及孤儿增10%)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48-60个月
四级伤残: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8个月 (工伤基金支付) 工伤津贴: 本人工资的75%并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工伤基金支付) 五级伤残:(劳动合同终止或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4个月 (工伤基金支付)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79.45-19)*1.4=84.63个月 (用人单位支付)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6个月 (用人单位支付) 五级合计:134.63个月*3091(当地社平工资)=416,141.33元。其中用人单位需负担120.33个月,即371,940.03元。 由此可见,被鉴定为四级还是五级,用人单位的负担费用的差别是很大的,于是不排除用人单位不顾良心道德,在介于四级或五级之间,选择消极行为,加重员工伤残等级,从而在经济上减轻负担。类似的问题还表现在工作时间或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视同工伤的问题,出现了用人单位要求积极抢救,员工家属放弃抢救的情形也时有发生。只是这个问题比较显性,而介于四、五级的问题,比较隐性,也就很少见于媒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