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特殊的原因,某公司(民营企业)目前有一批应退未退的员工(男>60岁,女>55岁),其中年纪最大的已逾七旬。因公司成立时间并不长,十几年左右。这些人员大都为公司创业初期的元老人物。而且,也是由于年龄的原因,一直未与这些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 如今,这个问题重新摆到人力资源部的案头(尽管已经不是第一次提这个事情)。也已经找个别人谈过话,大家对这种情况也都清楚,目前主要聚焦在退休补偿方案上。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现在的问题是: 1、是否应向这些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许多员工已超过退休年龄) 2、如果支付,应参照什么样的标准呢? 3、除了经济补偿,还有没更好的办法予以妥善处理呢? 属历史遗留问题,欢迎各位朋友探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