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跟朋友闲聊, 扯到现在的操作工人稳定性太差, 离职说走就走了! 过了试用期 原则上他们需要提前1个月通知的, 但是几乎没有人这样做. 今天提离职过不了两天就走咧! 有些岗位比较重要,如没有及时找到替代,可能影响生产. 他说可不可以把提前30天 写进劳动合同 强制执行. 如果工人没有提前告知, 扣除当月工资, 他们公司工资是本月底发上个月工资. 俺回去查了查法规, 觉得这种做法有些不妥...... 关于合同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提前30天 写进合同没有问题,因为合同法已经规定. 但关于如果工人没有尽到告知义务, 将扣除上月工资, 这点是不对的 我自己觉得工人付出劳动 获得报酬 这是基本权利! 各位家人, 您认为如果工人没有尽到解除合同告知义务 公司可以适当扣款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