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公司一名销售人员劳动合同到期,由于其业绩不好,经征求其部门意见决定不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该员工于2004年7月份入职,合同到期日为2011年7月27日,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应该从2008年开始计算,但由于公司曾在07年底改制过,根据当时文件,该员工的情况不符合改制对象的要求,故未对其进行改制。现该员工要求其经济补偿应该从04年开始计算,理由是当时没有改制,没有得到企业支付的经济补偿,现在应该一并支付。 经过咨询劳动局,得知只要是劳动合同到期企业提出终止的,支付经济补偿从08年开始计算,至于员工提出的改制问题,依据当时改制时的文件执行,不符合文件要求的不予改制,也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但前提是当时的改制文件合法有效。又经过一番寻找和询问,终于确认了当时文件的有效性,该员工确实不属于当时改制的对象范畴,故企业只需从08年开始计算其经济补偿即可。 这是我亲身经历的一个案例,这几天搞得我头都大了,现在这块石头终于落地了,终于可以喘口气了。 之前在群里也问过这个问题,可是都没得到一个确切的回答,不过还是要多谢宠着小猪的帮助,非常感谢!把这个案例分享出来,就想告诉大家一声,这个事是这样解决的!O(∩_∩)O~不管对大家有没有帮助,总之这个问题不是个未解之谜,O(∩_∩)O哈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