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登录
注册
首页
中人社区
中人博客
中人网
›
门户
›
(帖子请放到下面的两个分类)
›
HR专业交流讨论区
›
查看内容
公司困难员工放假生活费如何定
2011-7-4 08:49
|
发布者:
蟹蓝
|
查看: 504
|
评论:
5
摘要
: 公司发生严重经营问题,但同时公司想保住现有的平台,对于员工采用放假一部分,留守一部分,现在存在两个问题:员工放假应该发给基本生活费吗(部分人认为没有工作,应该采取无薪假期)?标准如何定? ... ...
公司发生严重经营问题,但同时公司想保住现有的平台,对于员工采用放假一部分,留守一部分,现在存在两个问题:员工放假应该发给基本生活费吗(部分人认为没有工作,应该采取无薪假期)?标准如何定?
鲜花
握手
雷人
路过
鸡蛋
收藏
分享
邀请
发表评论
最新评论
引用
jerico
2011-7-2 22:12
直接复制一个给你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2条规定:“非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1个工资支付期周内的,用人单位应该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1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的劳动,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由于公司停工放假并非是员工的原因,故公司在1个工资支付期周内,应该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员工工资。鉴于此后公司仍没有向员工提供正常劳动,公司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的规定,企业发放工资确有困难时,应发给职工基本生活费,具体标准由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所需资金原则上由企业自筹解决。企业自筹资金确有困难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给予适当帮助。目前的基本生活费标准,每人每月不应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费标准。因此,公司可参照这一规定提出相应的要求。
引用
s80s1b27
2011-7-2 23:14
江苏省规定,可按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生活费,但要承担由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歇业,在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给劳动者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生活费的,必须同时承担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引用
常诚
2011-7-3 01:13
深圳好像是可以给最低工资标准80%支付的,忘记了,没有找到那个依据。
本帖最后由 常诚 于 2011-7-3 01:18 编辑
引用
bujishuixian
2011-7-4 06:34
回复
2楼
jerico
的帖子
谢谢!回答很详细。
引用
bujishuixian
2011-7-4 06:36
谢谢各位的帮助!
查看全部评论(5)
评论
相关分类
HR专业交流讨论区
数据信息共享交换区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