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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2011年7月的社保调整

2011-7-4 09:10| 发布者: 蟹蓝| 查看: 415| 评论: 2

摘要: 《社会保险法》将于7月1日起实施。作为其中重要内容,沪上外来从业人员、郊区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将纳入城镇职工社保范围。市人保局副局长鲍淡如在昨天举行的市ZF新闻发布会上介绍,今后,农民工可参加养老、医疗 ...
《社会保险法》将于7月1日起实施。作为其中重要内容,沪上外来从业人员、郊区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将纳入城镇职工社保范围。市人保局副局长鲍淡如在昨天举行的市ZF新闻发布会上介绍,今后,农民工可参加养老、医疗、工伤三项社保。为缓解企业、个人的缴费压力,本市设定了5年过渡期。
    今后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外来从业人员,都应当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并按照本市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参保没有附加条件。”他说,此举并不意味着综合保险和小城镇保险由此废止,原有的“综保”、“镇保”还将保障部分人群。
    农民工,即非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目前按规定参加养老、医疗、工伤三项社会保险。其缴费比例为:养老保险,单位22%,个人8%;医疗保险,单位6%,个人1%;工伤保险,单位0.5%,个人不缴费。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参加“城保”的险种和缴费规则,则与本市城镇户籍从业人员一致。
养老保险待遇方面,个人缴纳的8%的养老保险费,将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进行异地转移接续,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退休待遇领取地确定在本市的,按照本市规定计发养老待遇。
  医疗保险待遇方面,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从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次月起,可按规定享有门诊医疗和住院医疗保险待遇,其待遇支付范围、支付标准和转移接续等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按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规定执行。
至于工伤保险待遇,外来从业人员参保后,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的项目标准和申领支付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等,按本市工伤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同时,按照新规定,本市郊区范围内用人单位及其具有本市户籍的从业人员,也应当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按照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上述郊区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经协商一致,可直接按现行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规定参保缴费。
    目前国家正在研究外籍人员参保具体办法,本市仍按照原有规定执行。因此,凡与参加本市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聘用)关系,并按规定分别办理了《外国专家证》、《上海市居住证》B证等证件的外籍、获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台港澳来沪工作人员,均可同时参加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
    气温渐高,随着《社会保险法》的调整,今年上海的高温费政策会有所调整吗?近日,本报在新浪开设的“劳动报新闻采访部”微博上,发起了“高温费”的“微话题”。在这一平台上,高温费政策成了不少网友关心的焦点话题。
    据悉,从2007年起本市规定的高温津贴标准至今尚未调整。一些网友也提出,今年通胀加剧、物价高企,原标准提出的10元高温费已远远无法满足职工降温保健需要,是否能从实际情况出发,考虑逐步完善修订相关文件,提高福利待遇标准?
    对此,市人保局昨天回复记者,目前相关政策正在研究之中,今年拟作调整。
    不少用人单位和个人担心转入“城保”后,缴费压力增大。对此,市人保局表示,考虑到此次政策调整涉及人群范围广,社会影响大,且企业和个人的实际负担都有较大幅度增加,因此,上海对相关人员参加“城保”,设定了过渡期。
    鲍淡如介绍,人保部门在研究政策时花了近2个月,对企业用工成本影响进行了全面分析和测算。市总工会和市企业家联合会还分别听取了雇主、用人单位、农民工的意见。
    根据调研结果,社保政策调整后,用工成本确有上升,对部分劳动密集的低端行业人员从业也会带来比较大压力。但大多数企业了解国家政策以后,对实行新办法已有比较充分的思想准备。

农民工参加“城保”,缴费基数实行5年过渡办法。具体来看:
2011年度(今年7月至明年3月),个人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2012年度(2012年4月至2013年3月),个人缴费基数为45%;
2013年度(2013年4月至2014年3月),个人缴费基数为50%;
2014年度,个人缴费基数为55%;
2015年度起,个人缴费基数将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确定,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缴费基数也可按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郊区用人单位及其具有本市户籍的从业人员参加“城保”,缴费基数实行3年过渡办法。具体来看:
在2011年7月至2014年3月期间,单位缴费基数按单位内个人月缴费基数之和确定,个人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
2011年7月至2012年3月,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17%,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5%,单位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比例为7%,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比例为1%。
2012年4月至2013年3月,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19%,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8%,单位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比例为9%,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比例为2%。
2013年4月至2014年3月,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22%,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8%,单位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比例为12%,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比例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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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评论

引用 stillmissice 2011-7-14 14:51
顶一个~~~
引用 倔强的地瓜 2011-7-15 20:35
为了这个事情搞得好烦躁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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