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公司因为启动几个新的项目,对于技术人员的需求很大,因此人力资源的招聘压力非常大。好不容易,在面试、复试沟通后,选择一位经验、阅历和学历背景都很不错的员工,因为考虑到他是在职人员,对于到岗的时间方面,我们也给予了一定期限的宽容,要求他交接工作后马上来工作上班。在招聘结束后的第三天我接到他的电话,他说他今天向公司提出离职申请,被公司驳回了。我很诧异:是公司领导挽留你吗?还是因为其他的原因?他说,不是,因为公司有相关的规定,在一个月内不允许有2名人员离职。因上周已经有一位员工提出了离职,因此我的离职被驳回。我觉得相当的震惊,公司还有这个规定?他说是啊,在入职培训的资料里面也有列举这项规定的。
在人力资源管理中,不乏对于离职管理的规定。其中为了挽留离职人员,为了降低员工的离职率和流失率,各大高手各出奇招,有规定中高层领导必须提前3—6个月进行申请的,没有得到总经理批准不允许离职的,有规定工作没满一年的,需要赔偿公司违约金的。但是这样的离职规定是否合法?在法律上是认可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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