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8-12 11:21| 发布者: 罗密欧的罗| 查看: 389| 评论: 7
张某于2008年8月被某金融企业聘任后一直担任营业员。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自2009年以来,张某多次发生短款和多付现象,尽管作出深刻检讨,但金融部门认为其多次违反企业规章,按照规章制度中“劳动者前后4次违反财务制度,企业有权解除合同”的规定,于2009年3月决定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张某不服,认为单位的规章制度没有经民主程序讨论,也未明示,最终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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