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登录 注册
首页 中人社区 中人博客

到期解除合同还是不到期?

2011-7-8 13:53| 发布者: 蟹蓝| 查看: 371| 评论: 6

摘要: 案例: 员工劳动合同将于2011-7-31到期,公司决定不与他续签并提前一个月通知他,赔付自2008年按国家规定给付,并且7月份要求该员工休假,不要到公司上班且7月工资照发,但现在员工要求从入职日期开始计算补偿金,而且天 ...
案例:
    员工劳动合同将于2011-7-31到期,公司决定不与他续签并提前一个月通知他,赔付自2008年按国家规定给付,并且7月份要求该员工休假,不要到公司上班且7月工资照发,但现在员工要求从入职日期开始计算补偿金,而且天天照常到公司上班,并且威胁说不满足他的要求,就要在公司捣乱,这样的员工可以强制要求不让他进公司吗(但他的合同还没有真正到期),或者公司还能其他些什么有效动作?

鲜花

握手

雷人

路过

鸡蛋
发表评论

最新评论

引用 宠着小猪 2011-7-8 12:57
如果捣乱,应该按照扰乱办公秩序为由给予处理!!累计到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给予解除劳动关系,然后不用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你可以把我这段话跟他沟通一次,你说到时你什么都得不到,他会乖的!哇咔咔!!
引用 爱苦丁 2011-7-8 13:14
同意楼上,告诉员工本人,如果捣乱就按照违反公司制度来操作,没有补偿金。

7月31日劳动合同到期,公司可以通知他7月1日不用来上班了,等于提前一个月通知他,
而不是通知他休假
引用 xixiyq 2011-7-8 13:36
1.        合同到期不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的。
2.        公司安排休假,最好是给他一个书面的通知,让他签收。
3.        如果捣乱可以按公司规章制度处理,每捣乱一次处理一次,直至可以开除,那样什么都不需要补偿给他。
引用 vsunv 2011-7-8 14:11
楼上,合同到期不提前一月告知,要支付代通知金的。
引用 TEOH 2011-7-8 16:40
楼上把两个概念搞混了吧。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即只要求用人单位在终止劳动合同的同时告知劳动者即可,并不要求他提前通知劳动者,更没有提前三十天通知的义务。

但地方法规对此有不同规定的,在与上位法不冲突的情况下,依据地方法规确定。例如:《北京市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经协商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四十条规定,终止劳动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的,以劳动者上月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每延迟1日支付劳动者1日工资的赔偿金。”
 
当然,不需要提前通知不等于不通知,否则用人单位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主要有:
一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条第2款规定:“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该条款主要为了确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从而确定仲裁是否超过时效等问题。有书面通知且送达的,劳动争议发生,仲裁申请期限从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开始计算;没有书面通知的,劳动者可随时主张权利,使用人单位陷于被动。

二 事实劳动关系问题:
如果单位未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合同期满后入劳动者继续在原单位工作,就应适用《司法解释一》第十六条第一款,视为双方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因此,在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必须出具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且送达给劳动者。

本案例中,双方当事人的劳动合同至7月31日期满,公司提前一个月通知的做法本无不妥,但要求员工从7月1日起休假并支付其最后一个月工资,有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支付代通金之嫌。

建议与员工好好沟通,首先说明公司是从人性化角度给其一个月缓冲期。如其不听劝告,再陈明其故意捣乱的可能后果,即:公司在保留相关证据后,有权根据相关规章制度以严重违纪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对方应知道如何取舍。

以上,仅供参考。
引用 于嫣然 2011-7-8 20:01
目前员工说公司是在合同期内解除合同(手上有到期不续签合同的通知书),要求补偿金从入职日开始计算,并支付1个月代通金,他的要求是否合法?

查看全部评论(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