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大学应届实习生小陈拿着《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想在大学最后一个学期,毕业实习阶段找份工作,在余下的时间里边工作边写毕业论文,准备6月份的毕业论文答辩。春节刚过,经过层层考核和面试后,各方面表现优秀的小陈顺利被某公司录用。根据公司要求,小陈拿着《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及相关个人资料证件到公司报到,并于2011年2月27日与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三年,从2011年2月27日至2014年2月26日止;其中试用为3月,从2011年2月27日至2011年5月26日止。 2011年5月20日,小陈下班回家,却不幸发生交通事故。因伤情较重,小陈不能再到公司上班,只能在家治疗和休息。其间,经学校同意,小陈也只能以邮寄方式完成论文及答辩,并于2011年7月1日正式毕业。 事故发生后,小陈认为自己是在下班的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按照法律的规定,自己的受伤应认定为工伤。于是,2011年6月10日,小陈向劳动部门提出认定劳动工伤申请。让小陈没有想到的是,公司在得知小陈向劳动部门提出工伤申请的同时,也向劳动部门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确认与小陈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对于公司的行为,小陈感到失望和愤怒,遂对公司的仲裁申请提起反诉,要求认定合同有效。 6月15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裁决公司与小陈于签订的《劳动合同协议书》无效,并驳回小陈的反诉请求。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作出仲裁裁决后,小陈不服,于2011年6月20日来到法院,将公司推上了被告席,认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缺乏法律法规的依据,因此,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本人与公司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要求公司要按劳动法相关规定为自己办理社会保险,缴纳保险。 那么 1、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劳动合同协议书》无效的裁决是否正确?为什么? 2、 小陈是否具备劳动主体资格?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协议是否有效?小陈的要求是否可以得到法律的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