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的相关内容: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下列情形,视为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二)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案例: 员工的劳动合同将于2011年4月29日到期终止,而且最后一天4月29日员工是正常上班的,但是员工在单位不知情的情况下于4月28日到劳动局提出仲裁申请,请问: 员工和公司的劳动合同的解除日期: 是属于因员工于4月28日提出仲裁申请而解除呢?还是因劳动合同于4月29日到期终止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