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于2008年1月1日入职A公司,双方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劳动合同文本,张三及A公司各执一份。A公司的劳动合同由人事主管李四保管。
2008年6月,张三因加班费纠纷申请劳动仲裁,案件定于2008年8月5日上午开庭。张三于2008年8月4日以开庭为由向A公司请求休公假。李四认为,张三的情况不符合公司规章制度内休公假条件,不予批准。该规章制度是依民主程序制定的,而且张三也签收了该规章制度。2008年8月5日,张三正常参加了开庭。2008年9月8日,A公司在发放张三8月工资时扣发了工资200元,理由是8月5日张三请假未获批准不出勤,旷工半天。
2008年11月15日,李四因个人原因离开了A公司,并将其保管的全部资料移交给了新来的人事主管王五。2008年12月17日,王五在整理合同时发现张三的劳动合同已丢失,亦弄不清楚丢失的原因是移交混乱还是保管不善。王五于2008年12月20日书面通知张三:因公司丢失了张三的劳动合同文本,请张三于2008年12月23日前到人事部补签劳动合同。张三签收了该书面通知,并签署意见:因双方已签定过劳动合同,而且劳动合同还在有效期内,劳动合同是人事部自己丢失的,自己对此并无过错,不同意再签定。
2009年1月4日,A公司书面通知张三,因你拒绝与公司补签劳动合同,公司决定解除/终止与你的劳动关系。
张三不服,申请劳动仲裁,要求:1、补发2008年8月克扣的工资及25%经济补偿金和100%的赔偿金;2、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
问:张三的仲裁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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