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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条款变更,员工须服从”的事先约定是否有效?

2011-7-17 10:30| 发布者: Mark.Yao| 查看: 3602| 评论: 115

摘要: “昨日午间好友聚会,偶然说起一起劳动纠纷案例,听后颇感有收获。无巧不成书,今日《劳动报》的劳权周刊也刊登了类似的一篇案例。遂将好友提及之案例分享一下,我相信这是一个有争议的情形,看看大家讨论的结果。 ...
“昨日午间好友聚会,偶然说起一起劳动纠纷案例,听后颇感有收获。无巧不成书,今日《劳动报》的劳权周刊也刊登了类似的一篇案例。遂将好友提及之案例分享一下,我相信这是一个有争议的情形,看看大家讨论的结果。

【案例描述】
        魏国全,男,1969年7月出生,家庭住址为上海市普陀区真北路。魏先生于2009年和本市某国有大型机械加工企业签订一份为期三年劳动合同,工作岗位为金加工操作。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为上海市普陀区。同时,双方在劳动合同上还约定:公司有权根据生产经营生产需要变更员工的工作地点(仅限于上海市境内),员工应该无条件服从公司的安排。
        2011年5月,公司在上海市青浦区开设了一家分公司,遂决定从原公司安排一部分员工至分公司进行工作,并带动分公司的技术水平。公司考虑到魏先生在金加工操作上的经验,决定将魏先生安排至青浦分公司工作,遭到了魏先生拒绝。魏先生的理由如下:2009年应聘公司金加工操作岗位时,就是因为离家近,可以每天接送女儿上学。如今,到分公司工作,家中女儿无法接送,会完全打破家中的生活平衡。
        公司遂拿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认为劳动合同中已经约定,公司有权根据需要调整工作地点,员工应该服从。2011年5月28日,以书面形式通知魏先生,要求自2011年6月1日起至青浦分公司上班,否则以旷工处理。
        魏先生多次与HR、部门领导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依然每日至原来公司上班,但由于车间领导不安排岗位,遂每日在休息室休息。一周后,公司开具了退工单,并以书面形式通知魏先生,以违反《员工手册》关于旷工五天,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魏先生在与公司相关人员交涉未果的情况下,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
(本案例中的”魏国全“为化名,案例情形如有雷同,实属巧合!)
【争议焦点】
公   司:双方劳动合同上有约定:公司有权根据生产经营生产需要变更员工的工作地点(仅限于上海市境内),员工应该无条件服从公司的安排。魏先生在得到公司书面通知的情况下未能按照公司的要求进行执行,属于故意旷工,按照《员工手册》规定:
……符合以下条件时,属于严重违纪,公司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
………
9、无故旷工达5天;
………
公司与魏先生解除劳动合同属于正当接触,并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
魏先生:双方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工作地点为上海市普陀区,《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内容变更需双方以双面形式进行重新约定。自己的特殊情况也与公司阐述,但是公司依然强制要求自己至分公司上班,属于于法于理都不容。所以,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属于违法解除,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的赔偿金。

【讨论问题
1、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合同条款变更,员工必须服从”的条款是否有效?
2、类似这种情况发生在您的公司,作为HR,您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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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评论

引用 31号 2011-7-17 08:34
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其目的就在于保护劳动者由双方当时的劳动关系产生的大量信赖利益。如果允许劳动合同约定用人单位可以随意调整工作地点,将意味着劳动合同中有关工作地点的条款成了可有可无的条款,也可能对劳动者的生活产生较大影响,比如时间成本、交通费用等。在实践中也有一些用人单位利用此条款,逼迫劳动者主动辞职。这显然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精神不符。因此,这种条款往往因为限制了劳动者的权利而无效。
但又鉴于劳动合同的不完全合约性质,以及企业市场的主体性,完全否定企业的单反变更权,也是不现实的,但应当限制在一定的合理范围内。
2、作为用人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进行充分的协商,比如提供交通补贴等,已达到劳动者的理解。对于一些可预期的将来要发生的工作地点变更,要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就告知劳动者,并对此进行约定。
引用 qq0681 2011-7-17 08:39
1、无效;
2、双方协商解决,给予一定的额外补助!
引用 坷垃 2011-7-17 08:54
同意楼上的观点
引用 伊犁之魂 2011-7-17 08:56
单方否决对方法定权利的条款是无效的!
引用 周斌(阿斌) 2011-7-17 08:59
关键是看原劳动合同是否可以履行。这个案例需双方协商一致,或者公司提供班车等,否则按劳动合同法四十条第三项处理。
引用 jinping63 2011-7-17 09:02
我觉得合同是有效的,事先约定也是通过双方协商的,至于魏先生的实际情况,公司可以充分考虑一下,一方面可通过短期调整,等有合适的人选后再调回,另一方面,可考虑给予适当的交通补贴。如果达不成协议,也只好进行劳动仲裁了。
现在很多公司都遇到这样的事,一些求职人员在面试和办理入职时,对公司所要求的各方面都应允接受,可到了后来,就不是那么回事了。诚信是双方面的呀,建议劳动部门也要建立员工的诚信档案,使用人单位可以参考录用人员。
引用 一叶碧云 2011-7-17 09:08
劳动合同中已经约定变更工作场所必须无条件服从,签合同时魏并无提出异议!因而这一条款是合法的,应该得到尊重!魏应该到新的工作地点上班!

魏不去新地点上班,是否可以按旷工论处?这一点值得商榷!个人以为,魏只属于不服从工作安排,不能以旷工论处!
引用 itami-jzj 2011-7-17 09:14
劳动合同中可以同时约定的多个工作地点,不同地点工作的各项补贴要同时告知。签合同时员工可以提出附加条件写入合同中,只要双方愿意即可。
引用 环城girl 2011-7-17 10:37
看完了等候答案学习,大家继续
引用 xiejigang 2011-7-17 11:20
1、劳动合同中“员工必须服从”的说法是不正确的,从法律上讲是无效的。首先,劳动合同是有效的法律文件,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受法律保护的。因此,要求劳动合同的条款必须体现“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本案例中“员工必须服从”的条款已经违背了“公平、公正、自愿”原则,是企业单方面的行为,应该是变更劳动合同由双方协商处理,而不是强行的“必须服从”,仅此一条就违背了“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所以,这样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其次,任何企业、社会组织的相关制度、规定的条款均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本案中的合同条款已经超越了法律保护劳动者的要求,同样也违背了劳动者意愿、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最后,该公司以“旷工”为由对当事人进行处罚,其目的是强迫当事人就范,这样的处罚决定缺乏理论依据和事实依据,更缺乏法律依据(因为劳动合同是无效的)。因此,该处罚决定也是无效的。
2、作为该公司的HR,对于这样的事件应该事先与当事人协商处理。本案的当事人不愿意去分公司上班的原因很明确,主要是因为工作地点的变动直接影响到家庭平衡关系。所以,该公司的HR应该多从当事人的多重因素去分析,去考虑如何解决当事人在工作中的一切后顾之忧,这样才能得到当事人的认同,才能符合当事人的意愿,也许在这样的情况下变更工作地点会比较顺利一些。
引用 elvanhe 2011-7-17 11:22
1、我觉得“劳动合同条款变更,员工必须服从”从这句话来说,是不妥当。因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比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所以,涉及到变更劳动合同条款,当然要与员工协商,所以这条款无效。但是放在这个案例中来讲,他又有一点特殊行,因为双方在劳动合同上约定:公司有权根据生产经营生产需要变更员工的工作地点(仅限于上海市境内),员工应该无条件服从公司的安排。这个变更是作为劳动合同的约定内容之一出现的,换句话说,他是劳动合同履行的一部分,只是它是对劳动合同必备要素地点的一个补充约定。如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时,经过双方的协商,并达成一致,我觉得是可以成立。这里魏先生主张的理由是说劳动合同变更,应给与员工协商,但是企业的角度是想,我不是在变更劳动合同,我是在要求你履行原劳动合同,因为变更地点是劳动合同中的一条。不知道我说明白我的想法没。呵呵
2、如果我们公司发生类似事情,我还是会先同员工协商,协商不一致再按公司制度办理。因为个人觉得上述案例中的表述过于绝对。具体体现在:公司有权根据生产经营生产需要变更员工的工作地点(仅限于上海市境内),员工应该无条件服从公司的安排。这里的“无条件”太绝对,有可能与《劳动法实施条例》中的第十八条第八和第九种情况(第八,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第九,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相违背。
引用 木子霏 2011-7-17 11:48
赞同一叶碧云的看法。
引用 wh343766761 2011-7-17 12:45
我来学习的。。
  高手们继续。
引用 LiuLiu168 2011-7-17 13:19
对这块不懂,学习了!
引用 shi_shuoyun 2011-7-17 14:09
我觉得1、为了能方便调动员工,实现企业资源的优化,在合同里约定无条件服从是可以,但是不能作为依据对员工进行处罚,这样可能会违背劳工法的原则,最好与员工协商,争取得到员工的谅解。2、详细了解员工的顾虑,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从该案例中发现员工为了接送女儿方便,因此企业可以从这方面着手,增加交通补贴,解决其女儿的接送问题。员工毕竟也知道工作不容易,不会在企业解决了后顾之忧以后,仍然不愿换工作地点的。
引用 daijianghong 2011-7-17 16:01
1、员工的工作地点是用人单位和员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协商约定的,若要调整工作地点,需要变更劳动合同。对于变更劳动合同,《劳动法》明确规定要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而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设立这一条款赋予了单位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的权利,显然违反了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所以无效。
2、同理,由于魏不同意工作地点变更公司又不在原来工作地点为其安排工作岗位,所以魏不属于旷工。若要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协商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金。但是我不赞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对于这样的熟练的技能工人招聘比较难,走了还是需要招聘的,这也会产生成本。作为该公司的HR在变更工作地点的时候应该了解被变更者得实际情况,提供相关支持以使其解决自己的现有困难,同意变更(比如调整其工作时间让其有时间接女儿,提供相关补助等)。
引用 大雁飞过 2011-7-17 16:15
我也学习一下,不过我认为劳动合同中签订了在上海,那上班地址只要在上海市内都可以,员工应当服从。公司可以人性化给予补贴。
引用 HONGWEIZ 2011-7-17 16:40
劳动合同中约定员工必须服从公司方工作地点的调整,此条款是霸王条款,变更员工工作地点一定要双方协商。
引用 闯荡江湖 2011-7-17 16:45
劳动合同条款变更,员工应无条件服从,个人认为是无效的,变更条款也应协商一致,本案中两个约定条款实际上有歧义的,第一个约定在普陀区,第二个在上海境内,按第一个执行,先调入青浦区,违反合同约定违法,按第二个约定执行,不违法但没沟通好,属单方面行为,损害员工利益,

作为HR会:
1.考虑几个合适人选,然后再沟通,达到协商一致的目的,消除不利因素。
2.短期临时调动(长期增加成本),适当提供一些补贴,平衡家庭和工作,人员培训上手后,再调回来!
3.如果是公司想辞人的话,按文中所述操作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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