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某员工于2000年3月入职公司,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效是2年,即2000年3月8日至2002年3月7日,之后人事就与其签订顺延合同,每年一签至今。现新上任人事查阅了该员工档案及之前所签订劳动合同,决定不与其签订顺延合同而是重新与该名员工签订3年固定期限合同,即从2011年3月8日至2014年3月7日,而该员工又声称他自己已经是无固定期限合同,此案争议点产生如下几个问题: 1.“顺延合同”在这儿应该怎样理解?它代表的作用是什么? 2.新上任人事决定与其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否属于正确? 3.如果新上任的人事决定是正确,而该名员工拒签并声称已是无固定期限合同,这时新的人事应该怎样处理为妥? 4.如果要辞退这名员工,新的人事应该以什么样的方式回避劳资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