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小姐于2008年5月22日入职某商场做服务员,月工资为2800元,劳动合同期限至2010年5月21日止。2009年8月,张小姐怀孕。 2010年2月5日,有位顾客拿婴儿手推车到商场要求退货,张小姐在没有征得管理人员同意以及没有电脑小票的情况下,只是因为该顾客为商场员工的家属,擅自决定退货,给商场造成经济损失90元。 2010年2月6日,商场以张小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与张小姐的劳动合同。张小姐认为,其违规还没有达到即时辞退的严重程度,而且其还在怀孕,要求商场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至哺乳期满的工资42000元(15个月,按2800元计算)作为三期的保护费。
本期问题:
1、张小姐给公司造成损失90元,公司能否辞退怀孕的张小姐? 2、假使公司辞退张小姐不当的,张小姐的三期工资待遇应该按什么标准支付?案件中张小姐的请求能否支持? 3、基于本案,如果管理违纪的三期女职工?
张小姐未经许可违反正常的工作流程,为用人单位造成了经济损失。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张小姐赔偿其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90元。
从劳动合同法的角度看,用人单位解除三期妇女劳动合同,只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而第39条种有两项比较符合本案的特点“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显然,90元的经济损失不管从这两点上都说不通。因为既算不上重大损失,又不算是严重违纪。即便用人单位明确规定,将90元的经济损失定为严重违纪,也可能被视为显失公平而变成无效的规章制度。因此,第一个问题,公司不能辞退怀孕的张小姐。如果用人单位单纯地根据“为公司造成损失90元”而辞退张小姐,则用人单位很可能被认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张小姐三期被辞退,而且是违法辞退,张小姐可以要求单位双倍的经济赔偿或者恢复劳动关系。当然,鉴于张小姐在用人单位的工龄不足两年,因此要求双倍经济赔偿并不划算。张小姐可以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并自动延长合同期限至三期结束。也可以要求和用人单位协商,即补偿张小姐从怀孕到三期结束的经济损失。
管理三期妇女,要本着尊重、客观、合法、合理的精神。首先尊重三期妇女,尊重他们应该享受的各项权益。其次,客观地看待三期妇女问题,积极引导三期妇女在保证身体健康的同时,继续做好本职工作。用人单位也可以违纪累计升级制度,即数次轻微的违纪可以升级成为一次严重的违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