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员工于2010年11月入职某公司被聘为营销经理,待遇组成为 基本工资1300+绩效800+岗位津贴400+通讯补助100+交通补助100+午餐补助+88(实发工资一直也是这些减掉个税及2011年3月交社保后扣除个人承担部分和减掉个税) 公司一直没有与该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在2011年3月才给该员工购买五险,公司缴款金额为387,个人缴款为145.7元,并且公司计算工资时,并没有扣除公司缴款的五险金额来计算个税。 现公司组织架构及经营模式发生改变,以该员工工作到2011年7月31日截止,并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要求公司给付未签订劳动合同赔付的双倍工资及赔偿金。 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其计算方法是否是:8个月的双倍工资加一个月的赔偿金,同时要求公司补交2010年11月到2011年2月的社保。还有返还因为没有去掉公司缴纳五险而计算工资个税的差额。 上列计算方法是否正确,或有什么错误之处,欢迎讨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