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天看到这样一句话:“该员工与公司当时签订的劳动合同上明确注明:劳动合同期满日前30天,如双方无异议,劳动合同期自动顺延1年。” 心中产生了一个疑问:这样的条款好象是在有策略性的将与员工的劳动关系建立在一个似乎连续,但却始终由公司较自由掌握主动权的方式。 如果这个合同是一年的期限,有以下两种情况: (1)、在合同即将期满的时候,企业有意再与员工继续劳动关系,双方协商,劳动合同期顺延,进行劳动合同的变更(仍是一份合同); (2)、在合同期即将期满的时候,企业无意再与员工继续劳动关系,只需提出劳动合同终止,进行正常补偿,而不需要有任何理由, 也不会涉及到无理由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 产生两个关注点: (1)以合同期限为时间节点,企业在十年内永远掌握着劳动关系延续的主动权,而无需任何理由; (2)、在十年内,企业不会面临着连续两次劳动合同而需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合同。 我的问题: (1)不知道这样理解对不对? (2)“约定顺延”是否可以认同仅为一份劳动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