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直在学习《**律师说法》,看到一些不错的案例,和大家分享一下。 小张是上海一家大型IT公司的技术总监,与公司签订了3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从2006年3月9日到2009年3月8日,公司每月支付小张8万元劳动报酬,同时双方约定劳动合同解除合同或者终止后,一年内小张不得从事与公司相类似或者竞争的业务,公司在竞业禁止期限内每月支付小张8万的经济补偿。如果小张违反竞业禁止的约定,需要向公司支付20万元的违约金。2009年3月8日,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决定不再与小张续签劳动合同并支付期经济补偿金。同时公司书面通知小张不再需要期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小张可以自由选择工作。公司也不再支付其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小张认为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自己有权利继续发行竞业限制义务。同时公司应该按照约定按月支付其经济补偿。双方协商未果,于是小张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其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所应得到的经济补偿。 请问:仲裁会如何裁定这起案件呢? [hide] 律师点评: 本案是关于竞业限制的争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和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条款。用人单位可以借助竞业限制条款,限制劳动者的择业自主权,在法律层面最大限度的降低高级管理人才和创新技术人才外流的风险。 竞业限制对于劳动者来说是一种义务,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则是一种权利。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时,根据客观情况自由选择是否让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的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即用人单位可以放弃对劳动者竞业限制的要求,同时可以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根据上海市的相关规定,竞业限制协议生效前或者履行期间,用人单位放弃对劳动者竞业限制的要求,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 具体到本案,公司可以放弃对小张竞业限制的要求,同时不向小张支付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用人单位应该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明确以书面形式告知劳动者无需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以避免更多纠纷。[/hide] 本帖最后由 上善若水2010 于 2011-8-4 18:03 编辑 本帖最后由 上善若水2010 于 2011-8-4 18:05 编辑 本帖最后由 上善若水2010 于 2011-8-4 18:10 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