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用工方式
(合同方式) |
特征 |
优 点 |
缺 点 |
一般适用岗位或职业 |
1 |
合同工
(固定期限及无固定期限) |
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
三月以下的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
1、人员相对稳定,利于技术养成与传承;
2、人员归属感强;
3、利于建立完善的职业生涯规划; |
1、招聘、维系、解除劳动合同费用高;
2、产生纠纷、争议処理成本高。 |
公司管理人员及主营业务人员尤其技术养成较慢、较难的岗位。 |
2 |
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 |
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终止时间点存在但未必是很明确的时间点,不得约定试用期。 |
用工相对较灵活。 |
合同终止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休工间歇期短的用工成本将加大。 |
完成特殊的、临时性的任务,如建筑工程 |
3 |
非全日制用工 |
建立劳动关系;每天不超4小时,每周不超过24小时;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不得约定试用期;任何一方可随时终止。 |
1、用工灵活;
2、终止合同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
1、工资支付周期不得超过15日;
2、劳动者已和其他单位订立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需注意不得影响其履行。 |
1、 保洁;
2、 绿化养护;
3、 用时较少的任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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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聘用他单位的下岗职工 |
建立双重劳动关系;不得影响劳动者前一份劳动合同的履行。 |
社会保险费一般由劳动者下岗的原单位缴纳; |
发生工伤事故因没有工伤保险,存在风险。 |
非技术类工作 |
5 |
劳务派遣 |
不建立劳动关系,构成实际用工单位、派遣单位、劳动者三方关系 |
1、省却招聘、管理诸多基础性事务,可使公司专注于主营管理业务;
2、劳动争议风险责任分散; |
1、需支付管理费用;
2、派遣单位经济实力、作业规范性需注意。 |
临时性、替代性、辅助性岗位。 |
6 |
未毕业的实习生 |
不建立劳动关系 |
不缴纳社会保险 |
工伤事故的对应(商业保险); |
可作为过渡期员工,实习期满,优秀的订立劳动合同。 |
7 |
退休返聘人员 |
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不建立劳动关系;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有的地方称为“特殊劳动关系” |
1、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纳社保;
2、此部分人员大多经验丰富。 |
1、未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指缴费年限不足的),一些地方需续缴纳社保;
2、 年龄大、活动欠灵活,事故发生的隐患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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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岗位 |
8 |
劳务外包 |
非劳动关系,民事关系 |
1、对其参与工作的员工没有一切关系
2、省却很多管理琐事。 |
无直接管理权,意见反馈较慢。 |
如较复杂的安装、维修工程,工厂保安、食堂宿舍服务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