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人网本周说法第149期】 蒲某的玖级工伤该由单位承担吗? 蒲某于2008年2月18日进入一家企业工作,2008年3月9日23:30左右,因上夜班(0:00-8:00),在从暂住地到公司途中与王某驾驶的一辆二轮摩托车相撞受伤。事发后,蒲某报警,后被送到当地医院救治,诊断为右股骨干骨折。 2008年4月,当地交通警察大队针对该起交通事故作出事故认定,认定王某因醉酒驾驶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认定蒲某承担次要责任。 2008年4月,经事发地镇级人民调节委员会调解,王某赔偿蒲某包括医药费在内共计45000元,再无其它瓜葛。 2008年8月4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依据事实,认定蒲某为工伤。 2011年4月28日,因蒲某医疗终结(治疗期间二次住院共25天),向单位所在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因工致残程度鉴定申请,5月25日,鉴定结果为玖级。 2011年6月,蒲某希望用人单位承担玖级工伤的赔偿责任,用人单位认为,蒲某进入公司工作只有20多天,且事故发生后,其一直未与公司联系,也未办理任何请假手续,且2008年10月,单位已经发函通知其到公司上班,一直未有回应,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实际上处于无法履行的状态,已经与蒲某解除了劳动关系,直到2011年6月,从蒲某处了解到其已从交通事故中获得赔偿,故单位无须在赔偿。 本期案例有3个经典问题需要分析解答! 赶快来参与解答吧 点击进行分析解答 期待您的参与!有大奖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