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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除未婚先孕的员工

2011-8-25 13:44| 发布者: 蟹蓝| 查看: 1114| 评论: 14

摘要: 今年三月份公司招了个人事助理,因为部门女同志居多,所以当时面试的时候就跟她谈到小孩的事情,她说一还没结婚,二房子刚买,所以二年内不准备要小孩。前几天突然跑过来说怀孕了。我当时心里就在想,什么人呀。婚还 ...
今年三月份公司招了个人事助理,因为部门女同志居多,所以当时面试的时候就跟她谈到小孩的事情,她说一还没结婚,二房子刚买,所以二年内不准备要小孩。前几天突然跑过来说怀孕了。我当时心里就在想,什么人呀。婚还没结呢怎么就怀孕了,而且当初的承诺也不当回事(虽然我知道这不能当回事,但应该是个员工诚信的表现吧)。大家说说看我能不能以她未婚先孕违反了国家的计划生育为由于她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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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评论

引用 fuzingzing 2011-8-25 12:33
    不能!
引用 海阔天空1986 2011-8-25 12:48
这个贴要持续关注啊,婚姻法已经取消事实婚姻的规定了吧好像,可是这种怀孕应该如何受法律保护那?还有企业得之怀孕的日期应该怎么定啊?比如员工入职时候已经怀孕了,但是员工没有说。等她入职后,企业得之她怀孕了,这种怎么算啊?
引用 markkk2010 2011-8-25 12:52
        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中都明确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国务院《女职工保护条例》中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则解除劳动合同。可见,对孕期女职工的保护,法律和法规并没有区分属于“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怀孕”还是“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怀孕”,其立法目的在于保护妇女的基本权益。

        本案中,该女并无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等其它过错,因此,该女虽然是未婚先孕,也应受到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我国《婚姻法》和国家有关计划生育的法规、政策中明令禁止非法同居怀孕、生育,但这只能说明,该女应当承担违反这些法律法规的责任,如承担社会抚养费等,但不等于该女违反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女职工保护条例》等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也就是说,不同的法,由于调整的范围和对象不同,适用时不应混淆。

本帖最后由 markkk2010 于 2011-8-25 12:54 编辑

引用 糖糖2003 2011-8-25 13:27
结婚跟单位无关不是必须告诉单位的;说不定来单位之前已经结婚了呢?
我觉得这个要看你们公司是怎么处理的了,如果人性化一点,与其协商,让其出示医院证明,如确实怀孕,限期要求其补办结婚证及准生证,如及时补到相关证明,到时再给予产假等。
否则可以按病假或事假处理。
引用 gyh81109778 2011-8-25 13:35

不能以她未婚先孕违反了国家的计划生育为由与她解除劳动关系。
该员工没有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女职工保护条例》。

引用 yfyk5460 2011-8-25 13:40
女职工在三期内是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假如公司不想给未婚先孕的员工产假,可以从公司的制度入手,在制度里边明确规定,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计划生育政策"的方可享爱带薪产假,否则按无薪假处理.
引用 daijianghong 2011-8-25 13:52
不受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限制,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可以解除的。只要你可以找出证据,其实呢,还是建议你人性化一点。
引用 常诚 2011-8-25 14:01
回复 1楼 晓军-南京 的帖子

哈哈,人家的七情六欲你不能禁止的嘛。
主管意愿上这样想的,计划是不要孩子
但是实际上谁知道会中招啊?
个人的意外事故
不能因此而视为诚信问题
甚至以解除劳动关系来下结论!
   
引用 四眼仔David 2011-8-25 14:40
回复 1楼 晓军-南京 的帖子

不能!
未婚先孕 和 违法计划生育政策,是两个回事。从法上讲,就算我未婚先孕,但只要一天不生下来,我也还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不过某些地方的个别仲裁,在遇到相关的案例的时候,会认为未婚先孕就当是违反计划生育)。
即使生了,违反了,企业也不能随便解除。一来国家法规明确,三期妇女不得随便解除;二来国家没有赋予企业解除未婚先孕或者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女员工的权利,也没有这个规定。所以如果企业以此来解除员工劳动关系,很可能会倒赔得很惨。
为防以后公司再次发生类似情况,企业可以把相关规定列入公司规章制度里面,约定员工必须严格遵守计划生育政策,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等等。这样,一来可以给员工一个警示的作用,二来以后发生类似的事情,有依有据,还是有操作的余地的。

   
引用 bj-hr 2011-8-25 15:06
你怎么能断定未婚先孕呢,再说了未婚先孕没有犯法啊,只要人家生出孩子之前能够拿出结婚证,那就属于三期人员,单位就没有理由辞退
引用 bj-hr 2011-8-25 15:07
补充一点,HR固然代表资方利益,但也要代表劳方利益,不要一味的站在公司角度,那样与员工的沟通会很困难,工作难度会越来越大
引用 gooer 2011-8-25 18:32
同意楼上几位朋友的说法。
总的来说是肯定不能以这个理由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人性化一些就让她补上结婚证、准生证、医院的怀孕证明,让她有个带薪的产假。
如果不人性的话,她这种情况属于计划生育政策外,产假按事假处理就行了。
不过这种员工确实诚信有些问题,关于以后的发展需要考虑。
引用 Apowere 2011-8-25 20:23
呵呵,哥们,生孩子跟结不结婚没有什么关系的。
引用 门才1 2011-8-26 13:47
法与情的纠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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