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登录
注册
首页
中人社区
中人博客
中人网
›
门户
›
(帖子请放到下面的两个分类)
›
HR专业交流讨论区
›
查看内容
关于女职工产检假的一点疑问?
2011-8-25 13:46
|
发布者:
蟹蓝
|
查看: 4446
|
评论:
9
摘要
: 在现行的法律法规中是否有关于女职工产检假的明确时间规定?比如:怀孕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1天,7个月以上2天?有这样的规定吗?
在现行的法律法规中是否有关于女职工产检假的明确时间规定?比如:怀孕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1天,7个月以上2天?有这样的规定吗?
鲜花
握手
雷人
路过
鸡蛋
收藏
分享
邀请
发表评论
最新评论
引用
bj-hr
2011-8-25 11:16
具体规定不清楚,但为了人道关怀,我们对怀孕女员工的产检假没有天数限制,只要有医生的假单即可,我们都会算作公假或者计划生育价
引用
双人“鱼”
2011-8-25 11:25
这个就不知道了,具体也没有规定到这么细。反正我们这边是拿到准生证的就有15天产检假。
引用
ping52
2011-8-25 11:44
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没有具体的时间规定,一般应该一个月至少查一次的吧
而且妊娠七个月以上,应给与每天1个小时的休息时间,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二个半月,按病假待遇处理。
引用
tracy_en
2011-8-25 12:01
是滴,产检正常情况是七个月内每月一次,28到36周两周一次,最后一个月每周一次(记不太准了);但是法规方面没有规定,只是说产前检查应算劳动时间,没说频次;而且有很多女员工可能中间需要增加产检的情况发生;所以如果你公司比较人性,不太计较的话还是以医院的检查通知为准吧,如果比较苛刻的话那就把制度定的细一点,口头向外发布;呵呵,如果有人和你理论你再和领导理论吧。呃,我这个HR有点那啥了!女同胞海涵。
引用
芋儿
2011-8-25 12:08
原劳动部劳安字[1989]1号文,为了保证孕妇和胎儿的健康,产前检查规定时间如下:(1)由开始妊娠至第6个月末,每月检查一次;(2)由第7个月初至第8个月末,每月检查二次;(3)最后一个月每周检查一次,有特殊病者不在此列。女职工产前检查应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对在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要相应地减少生产定额,以保证产前检查时间。
引用
lilac0094
2011-8-25 12:44
我公司是每月一天的產檢假﹐沒有明細到LZ的要求。
引用
tracy_en
2011-8-25 17:16
我怎么没有找到6楼说的内容哩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劳安[1989]1号
1、集体企、事业单位应否执行本规定?
答:应执行本规定。《规定》中的"企业"系指我国境内全民、集体企业,中外合资、合作 、独资企业,乡镇企业,农村联户企业,私人企业和城镇街道企业等。
2、军队系统的单位是否执行本规定?
答:《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是一个行政性的法规,军队系统的单位可参照执行。
3、单位实行承包或租赁后,单位领导人应否执行本规定?
答:单位实行承包或租赁只是经营形式的改变,单位领导人仍应执行本规定。
4、如何理解“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解除劳动合同”?
答: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女职工,在合同期未满的情况下,任何企业和个人都不得以怀孕、生育和哺乳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
5、如何理解“矿山井下作业”?
答:矿山井下作业系指常年在矿山井下从事各种劳动。不包括临时性的工作,如医务人员下矿井进行治疗和抢救等。
6、什么是国家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
答:是指国家标准《体力劳动强度分级》(GB 3869-83)中规定的第Ⅲ、Ⅳ级体力劳动强度。体力劳动强度的大小是以劳动强度指数来衡量的,劳动强度指数是由该工种的平均劳动时间率、平均能量代谢率两个因素构成的。劳动强度指数越大,体力劳动强度也越大。反之,体力劳动强度就越小。标准中规定:劳动强度指数小于15,体力劳动强度为Ⅰ级;大于15,小于20,为Ⅱ级;大于20,小于25,为Ⅲ级;大于25,为Ⅳ级。若需了解某工种劳动强度的大小,可请当地劳动部门劳动安全卫生检测站实地测量和计算。
7、什么是夜班劳动?
答:夜班劳动系指在当日22点至次日6点时间从事劳动或工作。
8、如何理解“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答:一般都应执行本规定。对于女职工比较集中的企业,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确有困难的,请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暂时放宽执行,但要在较短时间内积极创造条件实施本规定的要求。
9、如何理解“孕妇产前检查算作劳动时间”?
答:为了保证孕妇和胎儿的健康,应按卫生部门的要求做产前检查。女职工产前检查应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对在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要相应地减少生产定额,以保证产前检查时间。
10、如何理解产前休假15天的规定?
答:女职工产假90天,分为产前假、产后假两部分。即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所谓产前假15天,系指预产期前15天的休假。产前假一般不得放到产后使用。若孕妇提前生产,可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假合并使用;若孕妇推迟生产,可将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
11、休产假能否提前或推后?教师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是否能延长寒暑假休假时间?
答:国家规定产假90天,是为了能保证产妇恢复身体健康。因此,休产假不能提前或推后。至于教师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能否延长寒暑假的时期,则由主管部门确定。
12、按原规定休56天产假的女职工,1988年9月1日还在休产假者,如何计算产假?
答:应按本规定休产假90天计算。
13、女职工流产应休息多长时间?
答:女职工流产休假按劳险字〔1988〕2号《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执行,即“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4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14、本规定发布前哺乳期有10个月的,也有18个月的,是否都应按本规定执行?
答:凡哺乳(包括人工喂养)一周岁以内婴儿的女职工都应按本规定执行。企、事业单位有条件的,也可适当延长哺乳期。
15、哺乳期满,有的婴儿身体特别虚弱,或正值夏季,可否适当延长哺乳期?
答:女职工哺乳婴儿满周岁后,一般不再延长哺乳期。如果婴儿身体特别虚弱,经医务部门证明,可将哺乳期酌情延长。如果哺乳期满时正值夏季,也可延长1~2个月。
16、如何理解劳动部门对执行本规定的权力?
答:各级劳动部门对本规定的实施有监督检查权。当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劳动部门应受理女职工的申诉。
17、如何理解女职工违反了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
答:女职工违反了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生育待遇应按照计划生育规定处理。
引用
sghlp
2011-9-2 13:35
新规定,查一查,现在是有了产检假的!
引用
蓝色翅膀
2011-9-16 08:43
对于产检的假期,没有看到具体的明细,而且各地区之间的差异来挺大的。
例如,深圳的生育保险中有规定,什么时间检什么项目是可以通过生育保险报销的,我们就是根据这个来休产检假的,但是也没有强制执行,一般都比较宽松的。
查看全部评论(9)
评论
相关分类
HR专业交流讨论区
数据信息共享交换区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