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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关系每日一问,参与吧!

2011-8-25 18:24| 发布者: 果核| 查看: 275| 评论: 8

摘要: 以“组织架构调整,无合适岗位安排”为由解雇员工,是非常符合常理的做法,但往往被仲裁机构认定非法解雇,企业该如何做,才能避免案件败诉?

以“组织架构调整,无合适岗位安排”为由解雇员工,是非常符合常理的做法,但往往被仲裁机构认定非法解雇,企业该如何做,才能避免案件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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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评论

引用 tao zi 2011-8-25 22:01
给赔偿金
引用 一锋化千羽 2011-8-26 07:18
既然是以“组织架构调整,无合适岗位安排为由”就表明是因企业原因需要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给补偿金,协商解除比较好
引用 jinping63 2011-8-26 07:49
1、按劳动法规给予补偿;
2、可对员工的岗位进行调整,如本人不接受调整,则可按主动离职处理。
引用 DJSINO 2011-8-26 08:06
企业组织变革,应该是企业主要怎么吧
引用 qangel 2011-8-26 09:15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引用 抚琴揽月 2011-8-26 09:52
以“组织架构调整,无合适岗位安排”为由解雇员工,只有是在该员工所在部门撤销的情况下,仲裁部门才会支持
引用 笛青 2011-8-26 10:05
原来如此,所在部门撤销的情况下
引用 四眼仔David 2011-8-26 11:10
回复 1楼 sljpn 的帖子

很简单,任何单方面解除员工劳动关系的行为,都必须要有依有据,不是空口说白话,不是随便拿个理由就OK。
你说“组织架构调整,无合适岗位安排”,请举证。无法举证,那就要么不解除,要么想另外一个理由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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