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职,想降就降? 真实案例1: 吴是某公司副总裁,主管公司供应链管理工作。2010年,吴告知公司她已怀孕,预计产期是2011年3月。怀孕期间吴仍然尽职尽责地坚守岗位,但公司考虑由于其身处要职,即将到来的产期会对公司的供应链工作产生不小影响。根据公司的规章制度,经理级以上人员休息连续1个月不能主持工作的,公司将对其予以降职一级的处理,待其复工后,可根据绩效考评结果考量恢复原职级。制定规章制度时公司依法履行了民主程序,颁布之后也向全体员工进行公示,即表示员工接受规章制度中所规定的全部内容。因此,如果吴云休产假期间公司的业务量不重,公司可能不会选择适用降职的规定,但如果产假结束吴云仍然休病假的,公司将依此规定对其降职降薪。
真实案例2: 任某在某工厂任职厂长助理,因怀孕,被老板和厂长借机说:其做厂长助理期间,和厂长合不来,怀孕也不合适生产车间的工作,调到HR部门做专员。任某不服,就去劳动局告了,劳动局判决:在征得任某本人同意的情况下,考虑到个人在车间确实也不方便可以调离岗位,原工作岗位可以不让她做,但必须保持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后来,任某休完了假期,就把公司炒了。
讨论: 1、降职,先决条件是什么? 2、履行民主程序后的规章制度不合理是否有效? 本帖最后由 常诚 于 2011-9-8 10:16 编辑 |
协商一致?HR都知道,这又谈何容易呢!
一、有没有法定的变更情形,也就是说,可以不经员工同意就变更?以下二种情况下,可以。第一,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这时,用人单位可以“另行安排工作”。“另行安排工作”就表明其原岗位、劳动报酬将被调整。第二,员工不能胜任工作。这时,用人单位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与此同时,薪酬也可以被调整.
除了上面二种情况,用人单位对员工的岗位、劳动报酬进行调整,就需要与员工进行协商了。即使“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情况下,也要进行协商,方能调整岗位和劳动报酬。
二、如何增强企业单方面调整岗位、劳动报酬能力?
企业若要单方面对员工进行调岗调薪,就必须要证明调岗调薪具有“合理性”,要有充分的依据。在实际HR管理中,建议如下:
1、用人单位应制定明确的、可执行的职务说明书,说明岗位、职位的职责及能力要求。通过“职务说明书”或其他工作规范文件,能够标准界定其职责。
2、用人单位应制定清晰的、规范的绩效考核管理制度。通过绩效考核,能够认定员工“胜任”与否。
3、调岗调薪操作程序性规定。用人单位应在其他相关管理制度中将在何种情况下将进行调岗调薪及时限、程序予以明确。目的是将准据(职务说明书、绩效考核结果)予以落实。
三、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甲方可以依据乙方工作表现及经营需要调整乙方工作岗位”可以吗?此类条款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队劳动者权利的”条款,应属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