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各位一个问题 假如某员工进公司15个月了,3000K/月,公司一直未同该员工签属劳动合同。第15月的最后一天公司通知员工下月不用来公司上班,次日便将申请劳动仲裁。请问按劳动法规定应赔付多少钱。 本人理解: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工资总额=3000*11*2+3000*2 备注:1、3000*11*2为自员工入职第二个月起至第十二月的的双倍工资 2、3000*2为该员工第十五月的工资和公司未提前一月通知员工本人离职的赔偿金。 以上是个人理解不知道是否正确,请各位明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