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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即辞即走人员如何处理?
2011-9-14 1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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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
蟹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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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105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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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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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作者: 贾娜
摘要
: 大家好! 公司经常会有一些员工因某些事而即辞即走,对基层管理引起了很多不便,对公司的管理也是一个很大的挑战,如果不批吧,不人性化,但批吧,确实对管理有所冲击。现在公司建议给一定的扣款,劳动合同法有规定 ...
大家好!
公司经常会有一些员工因某些事而即辞即走,对基层管理引起了很多不便,对公司的管理也是一个很大的挑战,如果不批吧,不人性化,但批吧,确实对管理有所冲击。现在公司建议给一定的扣款,劳动合同法有规定公司可以追讨一定的经济损失,但多少合适呢,按什么比例算呢?
各位有否好的建议,多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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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剑客
2011-9-14 16:42
扣款是不合法的,《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员工试用期内离职必须提前30提出,非试用期内离职必须提前30天提出,企业是可以管控的。
引用
ping52
2011-9-14 16:50
扣款不合法的吧
还是在平时注意一下对员工进行教育吧
引用
天青色等烟雨
2011-9-14 16:58
扣款控制在20%以内,但是一定要在合同签订中明确离职的条件和应承担的责任。(个人见解)
引用
贾娜
2011-9-14 17:05
多谢各位,问题的关键是员工不提前30天,如何留也留不住,为了怕其他人效仿,所以才想能有一个好的预防措施。
引用
枫行
2011-9-14 17:05
在薪酬里面设置一个全勤奖,用全勤奖来约束员工的随意请假。
对于楼主所说的追取经济损失我觉得应根据其员工的岗位重要性而定!
拍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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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wei198303
2011-9-14 17:12
如果非要处罚,
1、规定每月出勤率,低于扣发当月绩效或者按出勤率比例发放工资;
2、如果即辞即走,超出请假天数按旷工处理,旷工天数累计一定程度,按自动离职。
引用
andrewhui666
2011-9-14 17:12
如果员工非提前30天通知公司并立即走人的,公司完全可以不给员工办理退职手续,并不退还劳动手册等.这个公司是可以管控的.
引用
梦子恩
2011-9-14 17:17
确实存在这样的问题,有些人按照制度离职的时间没到,但是他已经没有心思好好工作,就提出离职,我们之前是采取和该员协商的方式,要么让他好好做到规定时间离职,要么协商罚款,提前走人。
引用
孙玉琴
2011-9-14 17:47
有制度就要执行,如果只讲人情,不遵守制度,那要制度还有什么用。你们一直这么讲人情,大家自然会效仿。要用制度管理,而不是人管。
引用
跑到下一站
2011-9-14 17:49
我认为如果给公司带来不便的话,就要按照劳动法执行
引用
孙进堂
2011-9-14 18:45
需要按员工手册、劳动合同约定处理
引用
daijianghong
2011-9-14 20:01
建议在15号左右发放上月工资,无论他什么时候走都是要结完工资再走吧!他不办理相关手续就不要给他结算工资!或者,由于罚款违法,但是赔偿公司经济损失是合法的!前提是公司要有一套经济损失结算制度,并且这个制度,经过工会审批和职工签字。
引用
JXP1970
2011-9-14 20:10
这个问题是蛮头痛,我们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急辞的员工需要赔偿公司损失,代价为一个月的基本工资,可是这是个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引用
涯鸦
2011-9-14 20:24
有些外资企业,会采用上月工资,再下月发放的办法作为扣款(目前没有规定这样不可以,此企业还是世界500强);对于即辞即走,个人觉得效益利弊,实在不行要威胁,部门长不可以说放就放,如果部门长放了,就不可以强行要求人力资源部马上补上;如果没有通过部门长直接自己走了,可以派探子了解其去的企业,然后直接去劳动仲裁,要对方企业承担连带责任,这样员工想走,其他企业承担不了,自然能减少事情的发生,不过这个太绝了,用来吓唬比较好,直接做不排除有员工会在公司耍无赖或破坏……最还一人为本
引用
花、浅眠
2011-9-14 20:47
我觉的在日常工作中你们就要为这个情况做好准备。
例如:ABC三位员工,让A、C在平时各了解一部分B的工作,如果B突然提出离职,而且立刻就要走,那么A、C两个人就可以合作完成B的工作,直至接替B的人员入职交接。形成一种工作的衔接。
如果现在出现了员工突然要走的话,可以进行部分的扣款。而且不批的话,没有什么不人性了什么性的,他都没跟你讲人性,你讲什么人性啊。该扣的扣,该不批的不批!
我们公司没有出现过这种情况!所以具体扣多少还是没个准的!但是扣款的依据必须要有, 在员工手册啊什么的上面要有!而且最好是有证据证明,员工是知道这一条的!在入职培训时候,可以让员工签字确认了解手册上的每一条!
引用
如梦@
2011-9-15 08:03
如果要让员工赔偿损失,一定要有依据哦!他的即辞即走给公司带来了什么样的损失,如何计算的!并不是你想扣就扣的!
引用
三省其身
2011-9-15 08:27
本帖最后由 三省其身 于 2011-9-15 08:35 编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在行使解除劳动合同权利的同时必须遵守法定的程序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劳动者不按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第四条,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第四条 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但实际上操作,又是怎样的呢
引用
贾娜
2011-9-15 08:40
多谢!
引用
taojl
2011-9-15 08:51
如果没经批准,即辞即离,按劳动法规定离职提前天数计算,期限内按旷工处理,根据公司相关规定,这样不仅可解除合同,还可以加倍扣回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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