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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期间未婚先孕能否被辞退

2011-9-14 16:58| 发布者: 蟹蓝| 查看: 368| 评论: 29|原作者: so_so

摘要: 案情简介 2010年5月,李小姐应聘某公司担任财务。入职前,李小姐填写了该公司的个人信息登记表,登记婚姻状况为:未婚。在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李小姐签收了该公司的规章制度,其中规定,未婚先孕违反了国家的计划 ...

案情简介

2010年5月,李小姐应聘某公司担任财务。入职前,李小姐填写了该公司的个人信息登记表,登记婚姻状况为:未婚。在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李小姐签收了该公司的规章制度,其中规定,未婚先孕违反了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属于严重违纪行为,公司可直接被解除劳动合同而不支付任何补偿。2010年7月,李小姐怀孕,之后一周因身体不适,在家休假。该公司人事部获知此事,以“未婚先孕,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李小姐劳动合同,李小姐不服,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的赔偿金,李小姐的请求能得到支持吗?

法律分析
     大家知道,要以严重违纪解除员工劳动合同,有两个基本要件,一是要确认员工知悉公司规章制度,二是要证明员工的违纪事实。本案中,李小姐签收了公司的规章制度,也有怀孕的事实。表面看来,单位的作法似乎是合法的。

      但是,违纪解除还有一个最基本的前提,那就是公司规章制度本身是合法的。违法的规章制度员工没有遵守的义务,也就不存在严重违纪的问题。具体到本案中,我国目前还没有法律、法规规定女职工未婚先孕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法律法规却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怀孕为由解除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因此该公司在规章制度中关于女职工未婚先孕,公司有权解除其劳动合同的规定与法律规定相抵触而归于无效。
  生育权是法律赋予女职工的一项基本权利,虽然“未婚先孕”存在道德问题,但规章制度直接将“未婚先孕”本身作为“严重违纪”行为加以界定,不符合国家对于女职工给予特殊保障的立法本意,也侵害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合同法》亦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上述法律规定均没有区分女职工的怀孕是已婚还是未婚,这充分说明我国法律对于“三期”女职工的保护具有广泛性。
  虽然该公司的规章制度让员工签收过,但并不意味着这样的规章制度就是合法的,能够约束员工。公司规章制度有效适用的要件有三:内容合法、民主程序以及公示程序。倘若制度本身内容不合法,即使所有的员工都未表示异议且如实签收,该规章制度仍不可作为处理处分员工的依据。
  综上,该公司以李小姐“未婚先孕”构成严重违纪为由,解除李小姐劳动合同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劳动仲裁依法裁决支持了李小姐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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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评论

引用 markkk2010 2011-9-14 15:44
谢谢分享!这样界定严重违纪是不符合相关规定!
引用 ping52 2011-9-14 15:56
还想接着展示一下的呢,楼主已经把答案都公布了
谢谢楼主啦,讲的很详细呢
引用 leng2002 2011-9-14 15:59
非常值得借鉴学习的案例
引用 惠and惠 2011-9-14 16:12
我还在为我朋友担心呢。她也属于未婚先育(虽然再过半个月就领证了)。
谢谢楼主分享
引用 syrah 2011-9-14 16:14
回楼主,不能。
引用 andrewhui666 2011-9-14 17:14
肯定支持李小姐的,任何公司的规章制度首先必须合乎法律规定,如果违背了法律,那本身其制度就是违法无效的,所以李小姐肯定最终得到仲裁胜利的.
引用 枫行 2011-9-14 17:15
呵呵!学习了!谢谢楼主分享~
引用 易小寒 2011-9-14 17:15
公司规章制度要具有法律效力,需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内容合法,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二是经过民主程序制定;三是要向劳动者公示。
引用 cmfu01 2011-9-14 17:29
其实未婚先孕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条例》或者各个省份的《计划生育条例》,假设用这个来解除是否会更加合适出现?
引用 JXP1970 2011-9-14 20:35
值得学习的案例
引用 nfhrlwx 2011-9-15 08:38
肯定支持李小姐的,任何公司的规章制度首先必须合乎法律规定,如果违背了法律,那本身其制度就是无效的,所以李小姐如果申请仲裁,肯定最终得到仲裁胜利的.
引用 damone 2011-9-15 16:25
原来如此!
引用 lanfine2005 2011-9-19 15:37
值得学习
引用 没心的洋葱世界 2011-9-19 16:05
值得学习,谢谢分享
引用 so_so 2011-9-21 15:11
cmfu01 发表于 2011-9-14 17:29
其实未婚先孕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条例》或者各个省份的《计划生育条例》,假设用这个来解除是否会更加合适出 ...

那我可以不可以这样理解?
就是说,这个案例里面的公司是以李小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不合法的,但是如果以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条列》为由而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是合法的呢?

另外就算不解除劳动合同,李小姐也没有权利休产假了。如果上述的公司对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有纪律处分的规定,还可以对其处分。


(依据 《女职工保护规定》第15条: “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即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不享受该规定所规定的劳动保护待遇。我国2002年9月1日实施的 《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第42条规定: “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通过这条规定可以看出,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不再享受生育期间的劳动保护待遇,而且用人单位有权给予纪律处分。)
引用 so_so 2011-9-21 15:50
cmfu01 发表于 2011-9-14 17:29
其实未婚先孕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条例》或者各个省份的《计划生育条例》,假设用这个来解除是否会更加合适出 ...

不错不错是对呢还是不对呢  
引用 cmfu01 2011-9-21 16:44
so_so 发表于 2011-9-21 15:50
不错不错是对呢还是不对呢

我国目前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法规规定女职工不得未婚先孕,而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怀孕为由解除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因此你公司在规章制度中关于女职工未婚先孕公司有权解除其劳动关系的规定与法律规定相违背。
  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劳动法》也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女职工保护条例》第四条也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怀孕、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解除劳动关系。”上述这些规定均没有区分女职工的怀孕是已婚还是未婚,也没有明确说明用人单位是在解除劳动关系前得知女职工怀孕还是在解除劳动关系之后得知的,因此,你公司以该员工未婚先孕为由解除其劳动关系的做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另外,未婚先孕同样可以享受产假。妇女生育产假是法定的,不管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员工提出要求休产假企业应当无条件的批准。国家规定产假90天,目的是为了能够保障产妇恢复身体健康,享受产假不以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为前提条件,只要有生产的事实,就应当享受90日的产假。
    但鉴于未婚先孕违反计划生育政策,那要看各地的《计划生育条例》有没有明确说明。以上海为例,《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产假期间不能和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员工一样享受产假期间的相关待遇,包括检查费、接生费、手续费、住院费、药费以及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
引用 decy 2011-9-21 16:56
只要是确认怀孕了,就应该享受所应受到的待遇
引用 毛毛和康康 2011-10-11 14:45
学习啦,谢谢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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