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公司某一员工8月份离职,其上几个月绩效考核都为1,但8月份因工作出错,公司以不胜任岗位为由,给予开除处分,并赔偿一个月的代通知金,一个半月的赔偿金,8月18号通知办理离职手续,当天即走;该员工有10天的调休假,有7天的婚假,有5天的年假(年假为有争议之处,根据公司的员工手册,满一年的员工可享受5天的带薪年假,但休假需满一个自然年,该员工2010年5月入职) 1\公司发放的工资天数为31天,14天出勤加10天调休假,加7天婚假,未计算年假; 2\日工资计算方式为总工资除以23天,而不是21.75天,(五天八小时制,23天为8月份应出勤天数;) 3\员工劳动合同中约定了月工资,未拆分;但在实际发放工资中,一直以标准工资,固定加班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组成,在8月份工资中,绩效系数为0,绩效工资为0,(因8月份工作出错,开除为惩罚),即8月份实际上班的14天绩效工资为0,余假17天的绩效工资也为0; 4\8月份社保,住房公积金的缴纳费用中,个人承担个人部分,同时公司承担部分也扣在个人身上, 现在该员工对上述几项提出异议,要求法律诉讼,请问哪几项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哪几项是无理的?谢谢,公司地点为深圳 |